央行昨日发布的《中国征信业发展报告(2003-2013)》显示,截至2012年12月底,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已为8.2亿自然人和1859.6万户企业建立了信用档案。从报告可以看出,通过十年发展,央行基本完成了相当规模的 ...
央行昨日发布的《中国征信业发展报告(2003-2013)》显示,截至2012年12月底,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已为8.2亿自然人和1859.6万户企业建立了信用档案。从报告可以看出,通过十年发展,央行基本完成了相当规模的信用档案建设,这将为进一步发展征信市场打下基础。
所谓征信市场,意味着将有人或者企业以征信业务为生或者赚钱。这对很多人而言同样是新鲜概念。道理其实很简单,商业社会尤其是金融业发达的商业社会,市场主体对“信用”有需求,换句话说信用信息可以成为商品。这在金融市场最好理解,金融的本质就是信用。对于金融机构来说,最核心的贷款业务要解决的根本难题就是信用问题。因此,金融机构对于信用有着非常大的需求。此外,政府和企业乃至自然人都有对信用的需求。对于招商引资的地方政府来说,迫切需要考察招商企业和企业主的信用信息。时常会有地方政府被一些冒牌企业或冒牌官员诈骗的新闻,如果有了征信体系,这些新闻可能就会减少。征信体系还能广泛用于社会管理。道理也很简单,以交通管理为例,如果闯红灯计入个人信用记录,那么对于个人就形成一种约束,因为这种负面信用记录很可能影响一个人在其他方面的行动,比如说考取驾照。总之,社会对某种东西有需求,就会形成市场。这就是征信市场体系的含义。
有人会疑虑,如果有人或者企业以专门采集信息和做信息报告为经营业务,那么他们在采集的信息是否会对公民或者企业构成隐私权的伤害,或者会不会有不实信息。正因此,需要建立一部详细的针对征信系统的法律。2009年国家发布了《征信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征信机构不得收集信息主体的民族、家庭出身、身体形态、疾病和病史、收入数额、存款、不动产、纳税数额等个人信息。征信机构收集、保存、加工个人信息,原则上应当取得信息主体的同意。这部《条例》虽然还有不够完善之处,但总体已经能够为征信市场体系建设提供法律保障。
市场经济发育完善的国家一般都有精细的征信市场体系。很多国家征信体系的建设长达一两百年。可以说,征信体系的发达程度与市场经济的发达程度正相关。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就必须建立完善的征信体系。对于我国来说,建设征信体系最困难的是两点,一是民间信用意识的淡薄;二是征信系统管理体制存在问题。信用意识淡薄是因为不守信用没有惩罚,守信用没有奖励。因此,信用意识的强化跟信用体系的建设是互相促进的关系。只有信用体系逐步健全,社会才会慢慢树立信用意识。
征信系统管理体制的问题,将是央行接下来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国务院赋予央行建设征信体系的职责,但央行最方便拿到的只是银行的信用数据,50%以上符合国际惯例的完整的征信数据,主要来自于工商、海关、法院、税务等业务主管部门。央行能不能协调部门利益获取这些信息,实现资源共享,相当重要。这方面恐怕需要政府出面协调才能让相关机构把信息“拱手相让”。征信市场体系的建设与其他领域相比具有很高的行政色彩,要最终在我国出现类似于邓白氏、益百利、环联这样的国际顶级征信公司还有很长的路要走。8.2亿人纳入征信体系,只是一个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