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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要求进一步做好政府出资产业基金信用信息登记

来源:中国发展网 2018-01-08 15:03:10

  1月8日据发改委网站消息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的关于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有关精神,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行业新型市场监管机制,国家发改委近日下发通知,要求进一步 ...

  1月8日据发改委网站消息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的关于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有关精神,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行业新型市场监管机制,国家发改委近日下发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基金登记有关工作。

  通知要求,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应在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在全国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系统或区域子系统予以登记;逾期未登记的,将其作为“规避登记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规避登记受托管理机构”,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告。如约谈后10个工作日仍未登记的,将统一列入涉金融失信重点关注名单,并发送给省级地方政府在涉金融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中一并督促整改。列入涉金融失信重点关注名单后1个月内仍未登记的,将列入涉金融失信黑名单,并在“信用中国”网站上予以公示。

  通知明确,要在规定时间内对已提交登记申请的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材料完备性和产业政策符合性进行审核。对于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基金,应一次性及时通过登记系统履行告知义务。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首次申请登记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发展改革部门提交书面材料,提交书面材料不作为通过材料齐备性审核的前提条件。我委将通过登记系统对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工作进度进行监测。

  按照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如实提交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登记所需的相关材料,保证提供的所有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告知后限期内无正当理由仍不提供完备材料申请信息登记的基金,请你委将其视同未登记基金,采取发送信用告知函、约谈、提请列入相关失信名单等信用措施。

  早在今年4月,国家发改委网站发布信息显示,为规范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登记管理工作,有效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促进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国家发改委制定了《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指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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