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日,淄博市政府官网公布了《淄博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指出,自然人的公共信用信息通过本人实名认证查询、授权查询、政务共享的方式披露,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 ...
27日,淄博市政府官网公布了《淄博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指出,自然人的公共信用信息通过本人实名认证查询、授权查询、政务共享的方式披露,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不予公开。病史信息等不能归集。
据悉,为了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实现公共信用信息的公开和共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降低社会治理和市场交易成本,淄博市制定了《淄博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公共信用信息包括年满 18 周岁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基本信息、失信信息和其他信息。其中,自然人信用档案的基本信息包括下列内容:姓名、身份证号码;就业状况、学历、婚姻状况;职业资格、执业许可等信息;其他反映自然人基本情况的信息。
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禁止归集自然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法规禁止归集的其他个人信息。未经本人书面同意,不得归集自然人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以及纳税数额的信息。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公共信用信息通过社会公开、授权查询、政务共享等方式披露。自然人的公共信用信息通过本人实名认证查询、授权查询、政务共享的方式披露,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不予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