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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调整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

来源:互联网 2017-10-16 23:11:11

  日前,记者从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了解到,天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办法》(津政发99号),标志着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制度调整完成。  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制度 ...

  日前,记者从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了解到,天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办法》(津政发[2017]99号),标志着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制度调整完成。 

  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制度依托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充分运用全市49个行政机关归集公示的信用信息,覆盖的全市各类市场主体。风险分类机制依照设定的分类标准,通过对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行政处罚、监督检查公示信息的统计,由公示系统自动生成分类结果,并根据信息变化动态调整。全市市场主体被分为“良好”“警示”“失信”“严重失信”四个类别,分别对应绿、黄、红、黑不同颜色,进行醒目标记并向社会公示。 

  风险分类制度自2015年实施以来,使社会各界通过风险分类标识对市场主体违法违章情况有了更直观的了解。很多被列为“警示”“失信”“严重失信”的市场主体在银行信贷、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评优评级等方面直接受到了限制。 

  在取得明显效果的同时,企业界也有反映,希望进一步优化分类标准、完善惩戒机制、保证过罚相当,真正发挥出信用约束在促进企业诚信自律方面的正向作用。为此,市政府通过修订《分类办法》,丰富分类信息、调整分类结构、完善修复机制,切实提升了分类标准的科学性。 

  新修订的《分类办法》提高了失信和严重失信市场主体的门槛,将分类标准划分为为三个档次,使四个分类的市场主体分布更加合理。“5条以下行政处罚信用信息且罚没款金额累计10万元以下”的标识为“警示”;“超过5条、10条以下行政处罚信息或罚没款金额累计超过10万元、50万元以下”的标识为“失信”,“超过10条行政处罚信用信息或罚没款金额累计超过50万元”的标识为“严重失信”。较之以前,有“1条行政处罚以上且罚没款50万元以下”即标识为“失信”,“5条行政处罚或罚没款50万元以上”即标识为“严重失信”的标准,更为科学合理。同时,还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由原来的“失信”标准改为“警示”标准;将“企业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由原“严重失信”标准改为“失信”标准。 

  此次修订还新增加了三种分类的情形,一种是将“拒不配合行政机关依法检查”标识为“警示”,为强化行政监督检查、支撑“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改革提供了保障。第二种将“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标识为“严重失信”,沟通了司法判决、行政监管与社会约束,强化对“老赖”的信用约束。第三种是将由各市级行政机关评定的市场主体信用等级、风险等级、监管分类等结果,规定为公示内容,并作为信用风险分类的补充。 

  为敦促企业加强整改、恢复信用,新修订的《分类办法》还明确了信用风险分类修复的基本原则。主场主体申请修复信用风险分类,需要向信用信息产生单位申请,经受理调查并作出信用风险分修复的决定后,报相应市级行政机关备案并实施修复。因信用风险分类修复被列入警示类别的市场主体,需在警示期满一年,才能再次申请修复。对于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实施名录、名单管理的信用信息,有法定移出、删除或恢复程序的,依程序移出名单或从“黑名单”中删除后,市场主体自动调整分类。 

  日前,公示系统信用风险分类模块已经升级完成并上线运行。分类标准调整后,全市47.83万户企业中,信用风险分类为“良好”的企业为39.30万户,占比82.17%;“警示”企业为6.87万户,占比14.34%;“失信”企业528户,占比0.11%;“严重失信”企业1.62万户,占比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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