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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加大对药企、医院购销失信惩戒 违约将记入“黑名单”

来源:中国网 2017-10-13 12:25:51

  近日,北京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印发《北京市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此次通知将加大对药企、医院购销失信惩戒。加大对药企、医院购销失信惩戒  此次改革的主要任务 ...

  近日,北京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印发《北京市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此次通知将加大对药企、医院购销失信惩戒。

加大对药企、医院购销失信惩戒

  此次改革的主要任务为持续提高药品生产质量,切实保障药品有效供应、推进药品流通机制改革,净化药品流通环境、规范药品使用管理制度,促进医疗机构合理用药、支持中药健康发展等四个方面。

  通知称,对违反合同约定,供货或配送不及时影响临床用药的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由行业主管部门记入企业信用记录,并报送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通过“信用北京”网站向社会公布;对于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退出阳光采购平台,公立医疗机构2年内不得采购其药品。

  对于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回款或变相延长货款支付周期的医疗机构,卫生计生部门要及时纠正并予以通报批评,记入医疗机构信用记录,通过“信用北京”网站向社会公布。将药品回款情况作为公立医院年度考核和院长年终考评的重要内容。

严打商业贿赂 加强对医药代表管理

  通知提出,将严厉打击租借证照、虚假交易、伪造记录、非法渠道购销药品、商业贿赂、价格欺诈、价格垄断以及伪造、虚开发票等违法违规行为。

  严肃惩处违法违规企业和医疗机构,严肃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予以曝光。

  加强信用监管,对查实的违法违规和犯罪行为,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记入单位或个人信用记录,并归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通过“信用北京”网站向社会公布,公立医疗机构2年内不得购入相关企业产品;对累犯或情节较重的,依法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违规成本。

  加强对医药代表的管理,落实医药代表登记备案制度,备案信息及时公开。医药代表只能从事学术推广、技术咨询等活动,不得承担药品销售任务,其失信行为记入个人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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