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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逃缴停车费或计个人信用

来源:北京青年报 2017-09-22 23:15:35

  市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昨天听取和审议《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提出道路停车收费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并定期向社会公开。道路停车管理人员可以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护道路停车 ...

  市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昨天听取和审议《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提出道路停车收费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并定期向社会公开。道路停车管理人员可以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护道路停车秩序,劝阻、告知道路停车违法行为。未按规定缴纳道路停车费用的,由区停车管理部门进行催缴,并可处2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罚款,纳入个人信用征信系统,停车设施管理单位可以拒绝为其提供停车服务。

  和此前相比,此次在加大居住区停车资源挖潜,推动机关、企事业单位共享车位错时开放方面,增加“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办法,有序推进停车设施开放工作”,“利用人民防空工程设置停车设施,向社会开放解决居住停车需求的,可以减免相关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用,具体办法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制定”。

  关于鼓励利用地下空间资源建设停车设施方面,建议增加“本市鼓励优先利用地下空间资源建设公共停车设施,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制定单独核发规划用地许可证和权属证明的具体办法”。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方面,增加“停车综合管理系统相关信息应当向社会开放”,“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停车泊位编码规则,对停车泊位进行统一编码管理,鼓励停车设施实行电子收费”。

  收费方面,提出应当利用价格机制解决道路停车超负荷和地下停车资源空置的问题,增加“道路停车收费政府定价标准,除居住小区确因停车设施无法满足需求而在周边设置夜间临时停车路段的情形外,应当高于周边非道路停车收费价格,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并定期向社会公开”。

  为了加大对违法停车行为的执法力度,建议增加“道路停车管理人员可以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护道路停车秩序,劝阻、告知道路停车违法行为。未按规定缴纳道路停车费用的,由区停车管理部门进行催缴,并可处2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罚款,纳入个人信用征信系统。停车设施管理单位可以拒绝为其提供停车服务”。相关负责人介绍,停车管理员对自己负责路段乱停车情况最熟悉,协助管理是应有的责任,协助管理并不是赋予执法权,停车管理员只能对违法停车告知,协助管理道路停车秩序,处罚还需要交管部门确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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