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山东煤矿安监局获悉,日前山东煤矿安监局出台发布了《对煤矿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细则》办法。 《办法》规定,山东煤矿企业及有关从业人员,如果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重 ...
近日,记者从山东煤矿安监局获悉,日前山东煤矿安监局出台发布了《对煤矿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细则》办法。
《办法》规定,山东煤矿企业及有关从业人员,如果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1年内累计发生2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典型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出具虚假证明、虚假报告的联合惩戒对象,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
同时,对列入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的煤矿企业、煤矿,依法限制新增项目安全核准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作为重点监察对象,加大监察执法频次,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从重处罚;依法依规实施市场禁入。对列入“黑名单”的技术服务机构,在行业内通报批评,重新审查相关资质或者业务范围,直至撤销其相应资质。
山东煤矿安监局要求,对列入“黑名单”的个人,一律取消相关评先评优资格,采取安全约谈、强制培训等措施予以惩戒,并将其失信行为与社会征信系统相衔接。
同时,还规定存在失信行为的,将纳入联合惩戒对象。比如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职业病危害严重超标,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的;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等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