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环保部新修订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按照规定公开环境信息、或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县级以上地方环保主管部门应责令改正,并处3 ...
日前,环保部新修订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按照规定公开环境信息、或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县级以上地方环保主管部门应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客观、准确的排污信息数据,能真实反映企业排污的基本状况,是环保部门督促企业履行治污责任的重要参考依据,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为了防止企业造假排污信息数据,环保部于2016年11月初印发了《“十三五”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方案》,在顶层为包括排污信息数据在内的环境质量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设计了严苛的制度防范。同年12月26日,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相关司法解释,将“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列为“严重污染环境”情形,一旦构成犯罪,最高可判三年有期徒刑,彰显了依法严惩的决心。
可遗憾的是,严苛的制度设计与法律利剑高悬,仍未能遏制不法企业进行排污信息数据造假的违法行为,凸显了严惩排污信息数据造假行为的紧迫性。在此背景下,环保部新修订的征求意见稿,拟对排污信息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无疑让公众对重罚成为排污信息数据造假“杀手锏”有了更多期待。
事实上,不少企业铤而走险对排污信息数据进行造假,主要缘于成本收益的权衡,也即是在于收益大于成本的利弊权衡。因此,提高违法成本就成为打击排污信息数据造假行为的有效途径。尽管打击这种违法行为的手段很多,但重罚无疑是能让不法企业“多长记性”的最直接最有效手段之一。
与刑罚惩处的滞后性相比,重罚的最大优势在于能将对不法行为惩处的关口前移,既能在不法行为发生后对其给予及时惩处,又能节省司法资源,让重罚的威慑在短时间内立竿见影。特别是在造假排污信息数据的行为还够不上刑罚惩处标准时,重罚所产生的杀一儆百效果更为明显。实践证明,重罚能让热衷于排污信息数据造假的不法企业痛在心头,直接提高违法成本显然不失为遏制排污信息数据造假行为的良方。
当然,遏制排污信息数据的弄虚作假是一项系统工程,不能仅仅依赖于这一“杀手锏”来实现标本兼治。但不可否认,重罚对遏制不法企业的排污信息数据造假行为有着积极的作用。相信通过重罚这一“杀手锏”,再辅以必要的刑罚手段,误导环境污染治理的排污信息数据造假行为必能得到有效遏制。同时,这也是强调重罚排污信息数据造假行为的关键之所在,绝不能用“罚款依赖症”的眼光来否定其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