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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用类别降为失信企业 海关将不再实施新监管模式

来源:东莞时报 2017-08-23 11:30:13

  8月初,东莞发出首份“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以下简称“新监管模式”)电子账册,标志着海关该项改革在东莞正式拉开帷幕。为了让更多东莞加工贸易企业熟悉该项改革的具体措施,东莞海关昨日上午召开 ...

  8月初,东莞发出首份“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以下简称“新监管模式”)电子账册,标志着海关该项改革在东莞正式拉开帷幕。为了让更多东莞加工贸易企业熟悉该项改革的具体措施,东莞海关昨日上午召开政策宣讲会,177家企业代表出席。
 
  海关总署于7月13日发布《关于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改革试点的公告》,规定自2017年8月1日起,在天津、沈阳、南京、杭州、武汉、拱北、黄埔、重庆、成都等9个海关实施“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改革试点。
 
  据了解,“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是指海关实施的以企业为单元,以账册为主线,以与企业物料编码对应的海关商品编号(料号)或经企业自主归并后形成的海关商品编号(项号)为基础,周转量控制,定期核销的加工贸易监管模式,业务范围包括账册设立(变更)、进出口、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内销、剩余料件结转、核报和核销等。
 
  拿到本次东莞发出的首份新监管模式电子账册的企业,是来自松山湖的东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据该公司报关经理朱旭礼表示,本次改革让企业的报关手续减少了,而且企业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自主选择料号或项号,设立账册、核销周期,增强了企业经营的灵活性。
 
  东莞海关副关长宣飞表示,此次试点是深化加工贸易监管改革、创新加工贸易方式、引导企业自律管理的重要举措。预计将对未来加工贸易企业管理模式、内控机制及发展方向产生深远的影响。他表示,这对企业来说,是个好消息。改革后的加工贸易管理模式突出企业的主体责任,强化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自律责任和海关监管权力的边界,同时简化企业申报程序,便利企业核销操作,明确企业申报责任,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值得提出的是,允许实施新监管模式试点的企业,必须是以自己名义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生产型企业,且海关信用等级为一般认证及以上或海关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企业,且企业内部加工贸易货物流和数据流透明清晰,逻辑链完整,耗料可追溯,满足海关监管要求。一旦企业信用类别降为失信企业,海关将不再对其实施新监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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