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5月1日起施行,对于虚假施行鉴定“零容忍”,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鉴定机构指使鉴定人作虚假鉴定的,将被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今年5月1日起,《江苏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其中提出对于虚假鉴定实行“零容忍”,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鉴定机构指使鉴定人作虚假鉴定的,由省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规定适用于江苏省所有鉴定人、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活动。条例要求,从事国家登记管理制度范围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都应当在省级司法行政部门进行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该条例强化了行政管理措施,规定了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能力建设、质量管理、执业评价、教育培训等要求,完善了司法鉴定争议解决机制。
与此同时,该条例规定了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明确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建立信息互通机制。
“条例的制定解决了我省司法鉴定管理法规规范缺失问题,对于强化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监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开展和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江苏省司法厅厅长柳玉祥介绍,作为地方立法,该条例在健全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方面取得了重要突破。
据介绍,江苏是全国首批进行司法鉴定统一管理的试点省份,截至2016年底,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已发展到153个,有司法鉴定人1628名,完成鉴定数量位居全国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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