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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德州:上榜公积金失信黑名单 至少影响5年

来源:互联网 2017-04-30 21:12:29

  近日,山东省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部门联合制定出台《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治理住房公积金领域的失信行为。自4月25日起,凡发现为非本单位职工代缴、开具虚假材料、无故断缴、贷款逾期等 ...

  近日,山东省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部门联合制定出台《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治理住房公积金领域的失信行为。自4月25日起,凡发现为非本单位职工代缴、开具虚假材料、无故断缴、贷款逾期等行为的合作单位、缴存单位、缴存职工,一经查实纳入失信黑名单管理,将至少影响5年内的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办理,并计入个人征信系统和社会公共信用系统,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伪造购房合同、票据、社会保险明细等资料以协助职工骗提住房公积金或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房地产企业、房屋经纪公司;伪造商业住房贷款借款合同、还款明细以协助职工骗提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业务受托银行;提供虚假担保材料、超标准收取担保费用、未能落实抵押物登记且拒不履行担保责任的担保公司;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合作单位;符合情形之一的纳入合作单位失信黑名单。

  提供虚假个人身份证明、户口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无房证明、信用报告、商品房购房合同、网上备案确认书、二手房买卖协议、税务机打票据、不动产权证(原土地证、房产证)等资料以骗提住房公积金或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贷后无故停缴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经督办仍拒不整改的职工;贷前调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获取高额贷款,且贷后未经公积金中心批准擅自调低缴存基数的职工;贷款后出现连续3次(含)以上、累计6次(含)以上逾期不还,经督办仍拒不整改的职工;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缴存职工;符合情形之一的纳入缴存职工失信黑名单。


  出具虚假材料协助职工骗提住房公积金或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单位;仅为本单位有贷款需求的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且贷后无故停缴6个月(含)以上,经督办仍拒不整改的单位;为非本单位人员代缴住房公积金,贷后无故停缴,经核查无法提供贷款职工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离职证明等相关资料的单位,或无法提供人事代理协议或劳务派遣合同的人力资源类单位;为贷款职工调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或调低缴存比例以获取高额贷款,且贷后未经公积金中心批准擅自调回的单位;无正当理由且未经公积金中心批准,连续停缴6个月(含)以上的单位;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缴存单位;符合情形之一的纳入缴存单位失信黑名单。

  《办法》对缴存职工失信行为作出规定的同时,也为缴存单位、合作单位(房地产企业、中介、银行等)划出行为“红线”,发现违法违规的,公积金中心将督促整改,拒不整改的列入黑名单管理,旨在增强惩治震慑作用,严厉打击黑中介代办、伪造材料协助骗提骗贷、为谋利违规代缴等违法乱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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