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单位、个人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被执行人为自 ...
以下单位、个人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本条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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