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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失信行为认定有了新标准

来源:苏州日报 2017-02-10 13:41:06

●凡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市场主体,管理上将被列入重点监管对象,撤销已有荣誉称号,有效期内不得评优●列入较重失信名单的,将作为日常监管或抽查重点,撤销已有称号、两年内不得评先评优●列入一般失信的,当年度 ...

●凡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市场主体,管理上将被列入重点监管对象,撤销已有荣誉称号,有效期内不得评优

●列入较重失信名单的,将作为日常监管或抽查重点,撤销已有称号、两年内不得评先评优

●列入一般失信的,当年度不得评优,并将采用提醒、约谈方式促其整改

  如何对市场主体失信行为程度进行正确判断,并采取国家相关管理制度应对?昨天,苏州市工商局出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为全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今后在监管中对市场主体失信行为认定、管理,确定新的标准。

  新标准对失信行为的认定和管理,按照严重程度从高到低统一划分为严重失信、较重失信和一般失信三个类别。其中,严重失信行为涉及10条,较重失信行为涉及13条,一般失信行为2条。并规定,凡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市场主体,管理上将被列入重点监管对象,撤销已有荣誉称号,有效期内不得评优;列入较重失信名单的,将作为日常监管或抽查重点,撤销已有称号、两年内不得评先评优;列入一般失信的,当年度不得评优,并将采用提醒、约谈方式促其整改。所有惩戒信息,将通过数据交换形式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和苏州市经信委“诚信苏州”网站上向社会公示。

  据了解,目前国家工商总局和江苏省工商局对市场主体失信行为认定的标准和管理制度是,根据性质轻重分为黑名单、警示和限制管理三个类别;江苏省及我市政府层面建立的社会信用体系中,对同类行为认定和惩戒,则分为严重、较重、一般。出台该办法,是为这两大体系对接中存在的一些“模糊地带”提供明确的界线,使执法更具操作性;同时,为下一步即将推出的部门联合惩戒制度展开探索。

  苏州市工商局提供的相关资料显示,所谓市场主体是指在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信用信息,为其在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基本信息,以及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在履职中产生、反映该市场主体信用状况的企业年报、处罚、被嘉奖等监管信息。失信行为,指其经营过程中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达到一定程度的行为。2016年,我市共有800余家企业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中,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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