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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将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来源:互联网 2017-02-09 11:33:14

  恶意欠薪、制售假冒伪劣产品、逃税骗税……今后,这些行为都将被记录到个人信用信息中。根据2月8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河 ...

  恶意欠薪、制售假冒伪劣产品、逃税骗税……今后,这些行为都将被记录到个人信用信息中。根据2月8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河源市在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招投标、扶持性资金补助等行政管理事项时,将设置信用资格审查、信用评审标准事项,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加强对诚实守信行为的褒扬和激励,对违法失信行为的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经济秩序。

  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是改进政府行政管理方式的重要内容,旨在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服务和监管。《实施意见》所指信用记录,是全市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共事业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掌握的有关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信用报告是指依法设立从事信用服务的机构,通过依法对社会法人或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而形成的反映社会法人或个人信用状况的评估、评级等信用资料。

  《实施意见》适用于建设工程招投标、政府集中采购、药品安全监管、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财政预算和扶持性资金补助、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各类企业的评优评级、政府公共资源分配等领域,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的其他需要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行政管理事项。

  《实施意见》要求,全市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共事业单位,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评优评先、债券发行、资金扶持等行政管理工作中,要依法要求相关市场主体必须提供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

  《实施意见》明确,各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共事业单位是查询信用记录和使用信用报告的主体责任单位;要按照要求,在今年6月底前分步推进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使用;要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守信者,应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绿色通道”和重点支持等激励政策;对失信者,要严格落实联合惩戒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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