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交通运输部、公安部、民航局、铁路总公司日前共同发布《关于加强交通出行领域信用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要求,建立道路、水路客运经营主体的信用记录,建立铁路、民航失信当事人 ...
发改委、交通运输部、公安部、民航局、铁路总公司日前共同发布《关于加强交通出行领域信用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要求,建立道路、水路客运经营主体的信用记录,建立铁路、民航失信当事人的失信记录,建立城市交通信用记录。
违规和受表彰均记录在案
该《意见》在加快推进信用记录建设方面提出如下四点:
(一)建立道路、水路客运经营主体的信用记录。交通运输部门要建立道路、水路客运经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驾驶人的信用基础信息数据库,对道路、水路客运经营主体和驾驶人受到行政刑事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记录,依法公示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对客运企业和个人受到较高等级表彰的模范行为记入信用记录。
(二)建立铁路、民航失信当事人的失信记录。铁路运输企业要制定《铁路旅客信用记录管理办法》,对扰乱铁路站车运输秩序且危及铁路安全、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应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以及查处的倒票、制贩假票、使用伪造、冒用或者无效的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学生证等证件购票乘车,持伪造、过期等无效车票或者冒用挂失补车票乘车,无票、越站(席)乘车且拒不补票等违反铁路规章的失信行为进行记录。民航部门要推动航空公司和机场严格执行《民航旅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试行)》,对扰乱航空运输秩序且已危及航空安全、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民航规章应予以处罚的行为进行记录。
(三)建立城市交通信用记录。交通运输部门要建立城市公共交通驾驶人和乘务员、网约车平台公司和从业人员、道路客运联网售票平台的信用基础信息数据库,并制定经营者、从业人员和乘客失信行为认定办法。对查处的具有扰乱公共交通秩序、逃票等乘客不文明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对公共交通和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对公交驾驶人和乘务人员的模范行为记入信用记录。
建立出行领域“红黑名单”
《意见》要求相关部门要建立交通出行领域企业和个人的“红名单”和“黑名单”,作为市场准入、资质许可、购买服务、评优表彰等工作的重要参考。鼓励金融、保险机构在融资授信、保费核定等工作中主动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产品。
《意见》还提出,对守信典型优先提供服务便利。例如,对认定的诚信典型和连续多年无不良记录的客运企业在客运线路审批、城市公交服务购买等方面优先考虑。同时,对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失信当事人将在纳税评级、政府采购、获得荣誉性称号和表彰等方面受到更为严格的要求和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