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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新规剑指直播乱象 主播收益挂钩信用

来源:中国网 2016-11-09 23:26:52

  网络直播乱象随着新规落地而终结。11月4日,国家网信办发布《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互联网新闻信息直播与一般互联网直播服务均有明确要求。  对互联网新闻信息直播,《规定》明确, ...

  网络直播乱象随着新规落地而终结。11月4日,国家网信办发布《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互联网新闻信息直播与一般互联网直播服务均有明确要求。
  对互联网新闻信息直播,《规定》明确,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和发布者都应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还要求设立总编辑,对直播内容先审后发;对一般互联网直播服务,《规定》明确,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取得相关资质,需进行基于身份证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认证登记,应具备即时阻断互联网直播的技术能力,建审核平台,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对直播内容加注或播报平台标识信息。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在接受中国网记者采访时表示,“现在的网络直播已变成不健康的代名词了,整治网络直播乱象是时候了。”我国互联网直播平台有数百家,数亿人次网民参与直播。目前,直播环境野蛮生长,无法律法规限制,行为无底线,以眼球经济和网红经济为基础,追求盈利目标时严重侵犯公民的人格权、商誉权和知情权。
  他认为,《规定》旨在重拳整治网络直播乱象,促进网络直播健康发展,规范网络传播秩序。新规用制度藩篱规范乱象频出、“野蛮生长”的网络直播,非常及时。
  《规定》有几大亮点可圈可点。朱巍说,新规明确了时政类消息直播的“双资质”入门门槛,要求直播平台、采编和发布均要有新闻资质。这最大程度地杜绝假消息泛滥。“很多直播平台和直播主体均无资质,为换取关注度和盈利,肆意捏造、传播假消息,严重扰乱新闻传播秩序,侵犯公众知情权。”
  同时,《规定》针对新闻信息服务直播的传播速度和影响程度等特点,明确了新闻信息直播及其互动内容的“先审后发”制度,要求建立总编负责制。这最大限度地在新闻生产端口上保证新闻真实性和公众知情权,最大程度遏制新闻侵权和虚假新闻的不良影响。
  《规定》还要求建立溯源机制,要求直播转载新闻信息应在“显著位置标明来源”,保证新闻信息来源可追溯。“目前很多平台直播内容互相转,转来转去,不知谁是首发者,不利于追责。新规杜绝了‘标题党’、‘片面党’、‘歪曲党’等严重损害新闻真实客观、侵害公众知情权的直播违法行为。”朱巍表示。
  《规定》首次将互联网信用纳入到网络直播治理模式中来,这是新规的一大亮点,对今后其他互联网领域法治建设有借鉴意义。
  《规定》开创性地将网络主播信用等级与平台对其管理和服务挂钩。拥有信用等级越高的网络主播,就有可能获很高的直播权限和收益。“《规定》最大的好处是不把权限与关注度挂钩,而是与信用记录、收益挂钩。这就将信用变成了主播们竞争的砝码,让信用与商业利益挂钩,诚实信用将重回网络直播市场。”朱巍解释道。
  朱巍说,《规定》鼓励建立网络直播全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和服务标准。只有全行业适用同样的标准,才能避免“劣币驱逐良币”的后果,才不会让合法经营者和诚信经营者“吃亏”。这也是提高网络直播行业入门门槛,达到保护“好人经济”的重要举措。
  《规定》明文要求建立失信主播的“黑名单”制度。朱巍说,很多网络平台为商业利益,不惜违背法律底线去“留住”能“获利”的网络主播,即便明知某些主播是“问题主播”,平台也不敢轻易“得罪”。建立黑名单制度后,对纳入黑名单的主播将“禁止重新注册账号”,并向省级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报告。这样一来,“黑名单主播”将不能肆意“用脚投票”来“要挟”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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