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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纳入“黑名单”企业和个人联合惩戒

来源:互联网 2016-11-08 14:12:51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近日下发通知,决定在全省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凡纳入“黑名单”的企业和个人,以及机构和社会组织将在项目审批、证券融资、用地审批、绩效考核、保险费率浮动、 ...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近日下发通知,决定在全省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凡纳入“黑名单”的企业和个人,以及机构和社会组织将在项目审批、证券融资、用地审批、绩效考核、保险费率浮动、招投标、证照管理、信贷、担保等方面实施联合惩戒,严格限制。

  此制度适用范围为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和相关人员。

  凡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未依法依规报告事故、组织开展抢险救援的;非法违法组织施工生产的;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管理规定的;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如实记录和上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期限内未完成治理整改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和行政处罚的;因其他非法违法、弄虚作假行为对安全生产造成严重影响,或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或个人,纳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

  以不良信用记录作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的主要判定依据。一年内发生一次死亡3人(含)以上生产安全较大责任事故,或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3人(含)以上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瞒报、谎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不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建筑施工活动,或安全生产许可证被吊销的;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被吊销相关职业资格,或被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或被判处刑罚的;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和行政处罚产生严重不良影响,或暴力抗法的;经监管执法部门认定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其他行为的企业或个人,纳入省级管理的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

  纳入省级管理安全诚信“黑名单”的,必须同时纳入省辖市、县(市、区)级安全诚信“黑名单”管理,依次类推。一年内发生一次死亡1人(含)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须纳入省辖市、县(市、区)级管理安全诚信“黑名单”。企业和个人列入“黑名单”的管理期限一般为一年,自公告之日起计。连续进入“黑名单”管理的企业,从第二次纳入“黑名单”管理起,管理期限为三年。

  “黑名单”管理采取信息采集、信息告知、信息公布、信息移出程序。对符合纳入“黑名单”管理条件的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和个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信息采集部门)通过事故调查、执法检查、群众举报核查等途径进行核实、取证,收集记录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有关信息并填写信息采集表。对拟列入“黑名单”的工程建设责任主体,信息采集部门要提前告知,并听取申辩意见;对当事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要予以采纳。被列入“黑名单”的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名单,由信息采集部门逐级上报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每季度向社会公布一次。被列入“黑名单”的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届满后予以移出。对纳入“黑名单”的失信企业、社会组织、机构及个人在项目审批、证券融资、用地审批、绩效考核、保险费率浮动、招投标、证照管理、信贷、担保等方面实施联合惩戒,严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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