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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公考作弊关乎诚信更关乎法制

来源:三湘都市报(长沙) 2016-09-30 09:07:10

  近日,人社部公布《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办法》加大了对考试作弊行为的惩处力度,报考者如果有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等特别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将永远不允许进入公务员队伍。  公务 ...

  近日,人社部公布《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办法》加大了对考试作弊行为的惩处力度,报考者如果有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等特别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将永远不允许进入公务员队伍。

  公务员招考作弊一直以来人们都只将之与诚信、道德挂钩,并未上升到法律高度来对待。此次的《办法》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关于组织考试作弊罪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对报考者和录用工作人员的守法和纪律要求,作出了清晰而严厉的处罚措施,对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无疑将曾经对公务员招考作弊行为只局限于诚信缺失层面的认识提高到了法制层面。

  《办法》的出台既能为我国的公务员队伍建设树立诚信标杆,同时也是在打击考试作弊方面的法治体现。今年的公考曝出了“衡阳公考集体作弊”丑闻,使得严肃的公考备受质疑,而江西某网友发帖称“25省公务员联考试题与某考试资料雷同,质疑考试泄题”一事后来虽被证明并未泄题,但这些直接涉及到公考结果是否公平公正的问题仍然是今后的考试工作中最需要防备和惩戒的。这次《办法》的修订,从“数年禁止考试”到“永不录用”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则更改,也正体现了坚决惩处公考作弊的决心。

  之所以不能将公考作弊视为简单的道德问题,而是要上升到法律层面,是因为公考涉及的是参考者均应被公平对待的个人基本权利和社会基本规则,一人作弊得利,则另一人基本权利受损,社会的规则也会被破坏继而被无视。权利何以维护,规则何以保障? 唯有寄以法律之严厉公正。公务员除却是公共管理者,也是权力执行人,若因作弊而进入队伍,则以后必将自肥,其所占据的资源、权力的分配和使用也必将十分可疑。

  当然,考试——录用这一条线上任何一个关节都有可能出现作弊,因此在严格防范和惩治考试者作弊之余,也要对招考部门、单位加强法制约束,以防出现“量身定制”、“萝卜招考”这样的情况。须知,前者系个人作弊,好防好治,后者是集体徇私,害处更大。

  “德才兼备”是我国自古以来的人才选拔原则,在法治语境下,公职人员的“德行”、“操守”首先便是对法治的奉行,而公考作弊既已失之德,那么再好的才也难为大用。严格法律制度、加大公考违法成本代价,既是公务员队伍建设的法治意义,也是在为整个社会的公平公正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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