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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信用制度”需谨慎推行

来源:广州日报 2016-09-23 08:30:40

  昨天下午,《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修订)》立法听证会在深圳市法制办官方微信平台上举行。围绕谁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高排放机动车能否强制要求安装颗粒物捕集器,如何充分发挥环保信用记录的作用等六大议 ...

  昨天下午,《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修订)》立法听证会在深圳市法制办官方微信平台上举行。围绕谁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高排放机动车能否强制要求安装颗粒物捕集器,如何充分发挥环保信用记录的作用等六大议题,10多位听证会参与者进行了充分讨论。参与听证的市人居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将及时梳理并借鉴本次听证会的建议和意见。

  建议环境公益诉讼设计“起诉顺位”

  环境公益诉讼是本次听证会关注焦点之一。市民苏建林现场表示,环境公益诉讼应与民众个人的环境权利的保护相对应,不能太宏观,大而化之。

  网友“公平正义”表示,受到环境污染的单位与个人有权提起公益诉讼、集体诉讼的权力,地方政府不得违法干预,并认为检察机关、区级以上环保协会、经民政局批准的合法协会团体都要有权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力与权益。

  网友Hailey则提出,我国现在环境公益诉讼与国外相比制度有点跑偏,环境公益诉讼本来是公众敦促政府作为保护环境,应是侧重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需大力倡导也需谨慎,立法应有前瞻性,举例来说,北京的环境公益组织是否可以就深圳环境污染起诉?原告起诉错误被告损失如何获赔?这都是环境法无规定,但实践又要考虑的问题。

  有代表还提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还应设计起诉顺位,环保机关第一位,社会组织第二位,穷尽现有行政手段后方可起诉,防止滥诉。检察机关第三位,行使监督权。

  不能把公开“不良信用”当成职能部门的新权力

  而在环保信用记录方面,市民代表苏建林表示,对企业违法行为的查处修改行政处罚法律相关规定即可,没有必要推“不良信用制度”。所谓“不良信用制度”的推行有这样的嫌疑:把政府和环保部门原应加强的监管处罚责任转换成了制定“黑名单”的权力。这不符合限制政府权力,加强政府监管责任的改革方向。还有“不良信用制度”如果实施,会有对不良记录的选择性公开(也就是选择性执法)的可能。事实上公众需要的是:对所有环境违法行为的公开,公开是政府的义务,而不能把“不良信用”的公开当成职能部门的权力来使用。

  建议水污染治理与执法“两分开”

  在污染防治方面,苏建林表示,《条例》第三章的污染防治还是以企业为主要的管理对象,称企业为“环保责任主体”是不对的,政府也是责任主体,不能误导和转移一般民众的注意力。另外,水环境的N、P污染主要是城市生活污水未收集未处理所致,这是政府的责任。而且这也是当前水环境污染最严重的方面,应突出强调。

  市民黄幸达则建议,要解决水污染问题,水管理执法部门与水务建设部门分开,也就是说:排污管网建设不应有水务部门负责,工程交由工务署负责, 这样更利于管理、监督。另外,对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的环保执法者,要依法依规追责。

  不同意强制安装颗粒物捕集器 举报环境违法有奖

  市民代表邵卫国还明确表示,不同意强制安装颗粒物捕集器,认为会增加车主负担,而且也易造假,建议以执法检查为主,查到违法超标排放车辆,给予重罚!

  而在鼓励公众参与方面,参与听证会代表也提出了不少建议。市人居委有关负责人介绍道,目前,深圳市工业企业排污举报已有奖励制度,最高奖励10万。有市民代表同步建议鼓励举报环境违法案件,并对实名举报且查证属实的团体和个人给予1000~100000元不等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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