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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抄袭他人科研成果将纳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来源:中国甘肃网-鑫报 2016-07-25 02:12:25

  抄袭他人科研成果;套取、转移、挪用、贪污科研经费等8种行为,将被纳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日前,甘肃省科技厅联合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农牧厅、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新闻出版 ...

  抄袭他人科研成果;套取、转移、挪用、贪污科研经费等8种行为,将被纳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日前,甘肃省科技厅联合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农牧厅、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科协等九部门印发《甘肃省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规定(试行)》,以加强科研信用体系建设,净化科研风气,构筑诚实守信的科技创新环境氛围,规范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相关管理工作,保证科技计划和项目目标实现及财政资金安全,推进依法行政。《规定》所指严重失信行为是指科研不端、违规、违纪和违法且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行为。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是对经有关部门、机构查处认定的,科技计划和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在项目申报、立项、实施、管理、验收和咨询评审评估等全过程的严重失信行为,按程序进行的客观记录,是科研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规定》,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和实施的相关项目承担人员、咨询评审专家等自然人项目申报或实施中抄袭他人科研成果,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和图表等,违反科研伦理规范;违反科研资金管理规定,套取、转移、挪用、贪污科研经费,谋取私利等8种行为属于严重失信行为。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和实施相关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项目承担单位以及中介服务机构等法人和机构利用管理职能,设租寻租,为本单位、项目申报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承担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等7种行为也属于严重失信行为。有上述严重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且受到正式处理的,将纳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规定》明确,对于列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责任主体,按照科技计划和项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其申请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或参与项目实施与管理的资格,阶段性取消其推荐申请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或参与项目实施的资格。甘肃省科技厅将依托甘肃省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建立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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