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不文明旅游行为,原非靠某项制度就可以一蹴而就。黑名单最重要的作用在于,为人们的相关交易提供了参考。 国家旅游局日前印发《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事实上,早在2015年3月国家旅游局就制定了《游 ...
消除不文明旅游行为,原非靠某项制度就可以一蹴而就。黑名单最重要的作用在于,为人们的相关交易提供了参考。
国家旅游局日前印发《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事实上,早在2015年3月国家旅游局就制定了《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并多次公布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此次再度制定《办法》,是对不文明旅游黑名单制度的扩容与完善。
新办法不乏亮点。比如,将“游客不文明行为”扩展为“旅游不文明行为”,旅游工作人员在从事旅游经营管理和服务过程中因违反法律法规、工作规范、公序良俗、职业道德,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也将纳入黑名单。再如,增加了不文明行为记录评审机制并完善了申诉机制,让黑名单的形成更具程序正义。此外,还增加了记录保存年限,将最高两年变更为5年。
不文明旅游黑名单制度,又一次引发了舆论讨论。对此,自然有不少点赞的声音,也有质疑乃至反对的声音。反对者的理由归
纳起来有三方面:其一,不文明行为可以通过各地《旅游景区管理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进行处罚,再度惩罚违反了“一事不二罚”的行政法理念;其二,建立黑名单涉及耻辱罚,侵犯被通报者名誉权;其三,相关制度的惩罚力度与广度均不足,一方面威慑力不足,另一方面也可能存在选择性执法问题。
实际上,这些反对者多或少对该项制度存在误解。就本质而言,《办法》仅仅是部门规章,并不能作出限制人身自由或罚款等行政处罚规定。这项制度更多的是一种信用体系,其本身没有法律意义上的惩罚,自然不存在多重处罚的问题。
此外,公民的名誉权、隐私权与公众的监督权、知情权本身就有价值冲突,当游客仅仅是轻微违法时,前者价值将高于后者,如果行为人实施了《办法》规定的“造成严重社会不良
影响的行为”,则公民的私权利须作出一定让步,监督权、知情权优先。
其实,黑名单最重要的作用在于,为人们的相关交易提供了参考。对于被“拉黑”的游客,旅行社、相关景区有理由在一定期限内拒绝,并不存在交易歧视;对于被“拉黑”的旅游业工作人员,游客更可以充分行使选择权,甚至还可以根据黑名单选择不与“失信者”进行其他交易。当然,人们同样有权“不计前嫌”,明知对方被拉黑,仍然与之交易。
对不文明旅游黑名单制度,我们不必期望过高。消除不文明旅游行为,原非靠某项制度就可以一蹴而就。同时,我们也要正视该制度的积极意义,一方面,执法机关应避免陷入选择性执法困境,让制度全面落实;另一方面,各相关主体要利用好选择权与拒绝权,这既能促成该制度的应有警示效果,更是一种自我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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