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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欠钱为啥上“失信黑名单”?

来源:上海法治报 2016-05-17 23:26:11

据媒体报道,2016年5月1日,成都单身妈妈蔚女士在探亲过程中发现,自己的身份信息无法购买到动车票,随后得知原因是“未履行离婚协议中让前夫每月探视两次孩子的约定”,被成都市武侯区法院列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据媒体报道,2016年5月1日,成都单身妈妈蔚女士在探亲过程中发现,自己的身份信息无法购买到动车票,随后得知原因是“未履行离婚协议中让前夫每月探视两次孩子的约定”,被成都市武侯区法院列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此,她的一切高消费均被限制,包括乘坐高铁。“我没欠别人钱,也无经济官司在身,又不是 ‘老赖’,法院凭什么对我‘限高’ (高消费)?”成都单身妈妈蔚女士对此感到困惑。
  “精神老赖”也是“老赖”应该惩戒
  说到“老赖”“失信黑名单”,我们就会下意识地想到那些欠钱不还、输了官司也拒不执行的人,而像成都蔚女士这样,因为“未履行离婚协议中让前夫每月探视两次孩子的约定”而上了最高法的“失信黑名单”,导致在现实生活中被限制高消费,给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严重影响,别说蔚女士自己想不通,很多普通网友也感到难以理解。
  但想不通与难以理解,并不代表法院这样的做法就没有法律依据,也许只是因为我们自己缺乏对国家法律的全面了解,而只是习惯于依照既往的经验去看待问题而已。实际上,从法律层面来说,“老赖”不仅仅指的是那些在民事官司中欠钱不还的人,同时还指所有“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被执行人。那么按照这样的法律定义,蔚女士如果真的没有按照协议履行让前夫每月探视两次孩子的约定,也就意味着她具有了被纳入“失信人黑名单”的“资格”,法院的做法就无可厚非。
  按照一些法律专家与学者的说法,这起执行案件的关键是看蔚女士是否履行了协议约定。她与前夫之间到底存在怎样的矛盾和纠葛,我们现在不得而知,但是“精神老赖”也是“老赖”,也可能被纳入国家最高法的“失信黑名单”,进而面临限制高消费惩戒的法律事实,却足以引起公众的注意与重视。这其实也就意味着,我们以前对“老赖”,对“失信黑名单”等概念的认识过于狭隘了,与真正的法律规定存在不小的“误差”。
  至于在本案中,蔚女士认为“探视权”是一种精神权利,而法院对她采取的限制高消费措施已经延伸到了经济层面,于法无据。笔者认为,“探视权”属于精神权利没错,但为了保障另外一方当事人的“探视权”,法院不可能对蔚女士进行“精神惩戒”,而只能通过像限制高消费这样的经济惩戒来实现。
  “精神老赖”同样可以被“限高”
  细细捋一遍案件,发现这真是一件“清官”都难断的家务事:蔚女士先说并没有阻止前夫探视,后又说阻止探视是因为前夫拒付约定好的孩子抚养费,前夫说有疑问问法官,法官说女方确实拒绝探视,男方也有“欠费”,但男方把欠费交了,所以不划为“老赖”,女方还未执行,所以成了“精神老赖”。
  其实,不管双方如何纠结,也不管法院如何审理,都不影响此案的关注点,那就是,“精神老赖”同样可以被“限高”,这一点从法理表面上看有些“不通”,但根据最高法出台的司法解释,“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既可以是经济赔偿、还债等义务,也可以是尊重他人精神、心理权利的义务,总之,只要是法律判定的义务,不履行都有可能面临当“老赖”的麻烦。
  同时,也正像法律专家所说,法院设置“老赖”名单和“限高”等制度,既是必要之举,也是无奈之举。否则,作为人类文明进步成果的法律,还能用什么方式来保障判决的履行和落实呢?还能用什么更讲理的办法来对抗“老赖”的无赖逻辑呢?从这一层意义来看,成都蔚女士的案例,给全社会上了一堂法律课。每个社会成员,都应该恪守规则、敬畏法律,都应该依法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更应该明白,自由不是绝对的,它是有规范和“框框”的,总想着钻空子、偷一把,生活不远处的“限高架”等着您呐!
  探视权强制执行易激化各种矛盾
  多数法学专家认为法院的做法并无不妥。列入“失信黑名单”,是用正当法律手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律规定探视权的根本目的并不在让一方父母能见见孩子,而是为了保护未成年子女身心的健康发展。而探视权也是监护权的体现,有的夫妻认为,法院把孩子判给谁,监护权就是谁独有,其实这是误解。孩子是共有的,夫妻双方不管是否维系婚姻关系,都有孩子的抚养权。以此案为例,因为孩子才2岁多,出于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考虑,一般会把孩子判给妈妈。而前夫的探视权,也是抚养权的一种体现。如果蔚女士主张中止前夫的探视权,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孩子身心受到影响。
  对于法院将蔚女士列为“失信”人员的做法,虽然从司法解释上来说可以使用这种方式,但以此来执行探视权,不是特别合适。因为,探视权的强制执行很容易激化各种矛盾,也会对子女的心灵造成伤害。探视权的执行不能像对财产标的那样采取查封、扣押、变卖等,更不能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将儿童交付给享有探视权的当事人。
  如果每次探望都成为父母的战场,受伤害的终究还是孩子。父母和孩子三方有着共同的积极意愿才能实现探视权,抚养子女的一方应该理解并尊重另一方的探视权,积极促成孩子和对方见面,维系好亲情关系;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该耐心与对方和孩子沟通,正确行使探视权。
  “限高令”莫成执行“万能药”
  为了应对法院判决的执行难题,法律对被执行人特定行为作出限制。司法实践中,一些地方法院还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应用到非财产执行的其他领域。
  如,今年1月,江苏沭阳法院便将2名拒不执行养老诉讼执行人,比照“老赖”列入“失信人名单”予以惩戒。而今年5月1日实施的 《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明确规定,如果子女等家庭成员拒不探望老人,老人可以提起诉讼,如果当事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相关信息将会归入信用平台进行惩戒。但这些引发了较大争议。
  首先是依据是否充分存在分歧。“限高令”一般被认为是针对财产执行判决失信而言的,而“探视权”“精神赡养”等,与之相比有很大的区别。
  其次是制度的可执行性与效果有待观察。诸如“老赖”,欠债还钱,关系简单明了,判决了不执行,给予限制,还钱了解除限制,以财产支付交割为惟一标准。而像“探视权”“常回家看看”,不仅涉及家庭亲情,掺杂着感情的纠葛,而且还是长期的权益与义务的对应关系,一时的“限高”等强制,不必然保证长期的有效性。更何况,这里的执行标准相对有弹性,如“探视权”怎样才算执行了?个案中的蔚女士表示,这一个月里男方已经探望了三次孩子,而仍然被其前夫主张未满足其“探视权”。这给法院的认定、采信带来了难度,稍有不慎会导致对司法公正的怀疑。
  站在增强司法判决的权威性,更好地发挥司法“兜底”作用的角度,拓展“失信执行人”限制措施运用的领域,值得尝试。但是,“限高令”不宜被当作“万能药”,只能作为不得已的最后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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