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案法官以实例分析指出,汽车保险合同一般约定车辆出险时的实际价值的计算方法为出险时的新车购置价×(1-保险机动车已使用月数×月折旧率)。在审判实践中,若保险车辆的修复费用大于该车辆的实际价值,就被认定 ...
判案法官以实例分析指出,汽车保险合同一般约定车辆出险时的实际价值的计算方法为出险时的新车购置价×(1-保险机动车已使用月数×月折旧率)。在审判实践中,若保险车辆的修复费用大于该车辆的实际价值,就被认定为全损,车辆没有修复,保险人按全损的约定赔偿投保人。若保险车辆修复费用小于实际价值,且车辆实际价值在保险金额范围内,就认定为部分损失,则投保人的修复费用应予支持。因此,应如何理解投保单中约定的新车购置价及如何认定保险机动车的折旧时间是处理该类型案件的关键。
通常投保单中约定的新车购置价可以至少作三种以上的情况理解:第一种是指保险人经单方市场调查后得出的购置价格;第二种是指投保时投保人单方确定的购置同类型新车的价格;第三种是指投保时双方约定的、经折旧后的价格;上述三种情况得出的新车购置价均比投保车辆购买的价格要低,可以理解为双方已对投保的辆进行了折旧。
因此,消费者在面对保险单约定的新车购置价与投保的车辆实际购买价不一致时,投保单中的新车购置价应指投保单双方约定的经过折旧后的新车购置价。即在新车购置价与机动车实际购买价不一致时,认可保险合同约定的新车购置价,并视为双方在投保时已对投保前的车辆予以折旧,按双方约定的新车购置价从投保之日起重新计算折旧,认定机动车的实际价值,这样更加贴近投保人购买保险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也使投保人投保价值与车辆投保时的实际价值更相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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