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本月起,中航协发布的《民航旅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试行)》开始生效,民航旅客的不文明行为将被记录在案。与此同时,国内五大航空公司在1日联合发布《关于共同营造文明乘机大环境的联合声明》,表示将合力 ...
从本月起,中航协发布的《民航旅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试行)》开始生效,民航旅客的不文明行为将被记录在案。与此同时,国内五大航空公司在1日联合发布《关于共同营造文明乘机大环境的联合声明》,表示将合力对不文明旅客采取限制措施。不过,关于航空公司究竟如何采取限制措施等细则目前还没有明确。(2月2日《京华时报》)
就《民航旅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的具体内容而言,主要在两方面,一方面是要建立“旅客不文明行为记录”,将因扰乱航空公司航空运输秩序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被民航、旅游等相关行业管理机构列入“不文明记录”的旅客列入其中;另一方面是在信息保存期限内,五家航空公司对列入“旅客不文明记录”的相关当事人采取一定限制服务措施。
将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当做“不文明”的依据应该没有什么异议,但关键的问题是两点。第一点,被民航自己列入“不文明记录”的旅客,第二是“采取一定限制服务措施”。相关的服务行业自行确定服务对象的行为文明与否,有没有这样的资格,确定的依据又是什么?所谓“一定限制服务措施”究竟是什么样的措施?服务行业有没有权力对服务对象限制服务?这两方面的法律依据并不清楚。
但从另一个角度讲,法律规定和法律原则却是清楚的。严格讲,航空业作为服务行业,不论是哪家航空公司还是其行业协会,和消费者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对消费者并无任何民事的行政的管辖权,所以其出台的任何文件,不论冠以“办法”还是什么更大的名头,本质上都是一种“消费邀约”,属于消费合同范畴,并无任何行政约束力。那么从合同的角度讲,一方面,消费者接受其服务,就等于接受其合同;但是另一方面,如果其单方面的规定违反了任何法律或侵害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样的合同无效。因为《合同法》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合同无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说得更清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否则其内容无效。
其实这一次《民航旅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试行)》虽然对于所谓“限制服务措施”究竟怎么个限制虽然没有明言,但此前却早有先例。比如某航空公司曾经对因航班延误索赔的乘客先是给予赔偿,事后却将其列入“暂无能力服务的旅客”的“黑名单”,拒绝其乘坐该公司的航班。这种单方面的“黑名单”制度究竟是否合法,有待商榷;是否会造成对于旅客维护自身权益的不公平限制,也有很大争议。如果这种服务行业对消费者的“黑名单”制度成为成例,那么任何服务行业对于和自己发生纠纷的消费者是否都可以建立“黑名单”,对其限制服务呢?而且根据民事主体在法律上的对等原则,如果消费者和服务机构发生纠纷,消费者协会是否也应该对相应的服务机构建立“黑名单”呢?
其实,就消费者和服务者的现实关系而言,消费者的不文明行为确实存在,而各个服务行业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一样屡见不鲜,对于这一矛盾,应该进一步立法或由相应的行政机关通过制度去规范,而不应该由利益相关的一方自身作出单方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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