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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失信企业13方面受限或禁入

来源: 2016-02-03 11:24:12

  在我省,失信主体将在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出入境、注册新公司、招投标等工作中被限制或禁入,受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   近日,我省下发《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 ...

  在我省,失信主体将在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出入境、注册新公司、招投标等工作中被限制或禁入,受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
  近日,我省下发《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辽宁省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实施办法(试行)》。
  今年年底前,我省将实现工商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将证照衔接、监管联动、执法协作等方面的制度措施有机贯通,支撑事中事后监管。
  《办法(试行)》规定,省有关机关和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核查失信企业记录,对失信企业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企业、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13个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者实施市场禁入。有关机关和组织对其依法认定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及其行为,将向社会公开披露。
  失信企业认为省有关机关和组织在实施惩戒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这6种情形之一,将被记录为失信企业:
  1.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2.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黑名单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以及负有直接责任的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3.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企业,以及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财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
  4.被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列入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个人;
  5.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列入存在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以及存在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6.被省有关机关和组织列入失信名单的企业及其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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