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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住房公积金细则解读 个人失信行为将受惩戒

来源: 2016-01-20 23:33:37

中国江苏网1月20日讯 今年1月1日起,《苏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失信惩戒实施细则》正式实施,这在省内尚属首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闻发言人朱建明介绍,住房公积金是职工买房的一大助力,但是在运营过程中,不时 ...

中国江苏网1月20日讯 今年1月1日起,《苏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失信惩戒实施细则》正式实施,这在省内尚属首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闻发言人朱建明介绍,住房公积金是职工买房的一大助力,但是在运营过程中,不时会有违法提取、无故拖欠贷款还款的行为。

为保障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持续有序运行,倡导个人诚实守信,惩戒失信行为,营造良好的住房公积金使用环境,《苏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失信惩戒实施细则》应运而生,对与住房公积金业务有关联的个人所发生失信行为的认定、惩戒及其管理有了统一规范。

失信惩戒的适用范围

该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与住房公积金业务有关联的个人所发生失信行为的认定、惩戒及其管理。

“个人”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各类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与共同借款人(不含未成年的共同借款人),以及其他与住房公积金业务有关联的个人。

失信行为的四个分类

根据细则,个人失信行为分为提取失信行为、贷款失信行为、贷后还款失信行为及缴存失信行为。

其中,提取失信行为包括:以虚构事实、提供虚假、伪造证明材料等欺骗手段违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以虚构事实、提供虚假、伪造证明材料等欺骗手段违法提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提取中的其他失信行为。

贷款失信行为包括:以虚构、隐瞒事实,提供虚假、伪造证明材料等欺骗手段违法获得公积金贷款的;贷款中的其他失信行为。贷后还款失信行为包括:未按时、足额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后还款中的其他失信行为。

缴存失信行为包括:不按规定办理单位缴存登记手续,不按规定为本单位职工设立个人公积金账户的;缴存中的其他失信行为。

失信行为实行分级认定多种惩戒督促停止失信行为

个人失信行为按照严重程度从低到高划分为三个等级,分别是一般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细则明确,对于个人一般失信行为,可以采取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惩戒,督促其停止失信行为并进行整改。

同时,个人出现多次不同类型的失信行为的,可从发现之日起,按失信行为的类型分别进行记录、定级,予以惩戒;个人在惩戒期内再次出现失信行为的,则按规定追加惩戒。

据悉,对个人出现失信行为的,市公积金中心职能处室会定期将失信个人名单报送市信用中心的公共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同时将严重失信的行为通过公积金中心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

个人对失信行为认定有异议的,也可以向市信用中心提交异议申请。如果个人非因主观故意发生失信行为的,可以按照一定条件和程序实施信用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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