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规范濮阳市公共信用信息征集和管理行为,促进社会信用信息的公开与共享,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日前,濮阳市人民政府印发了《濮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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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濮阳市公共信用信息征集和管理行为,促进社会信用信息的公开与共享,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日前,濮阳市人民政府印发了《濮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市发展改革委和人行濮阳市中心支行是全市公共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管理、监督全市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和使用;建立市级信用信息平台,实现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管理部门信用信息互联共享,为行政管理提供信用信息服务,依法为社会提供信用信息公开查询服务。 《办法》规定,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负责征集、整理、披露社会法人和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禁止采集个人的种族、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和纳税数额等信息。社会法人公共信用信息通过公开、共享和查询三种方式予以披露,个人公共信用信息通过查询方式披露。个人提示信息中的不良记录查询期限为5年,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计算,超过五年的予以删除。 《办法》要求,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负责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公共信用信息,并在行政管理事项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查询相关社会法人和个人的公共信用信息,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等信用产品,并将其作为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办法》还对公共信用信息的应用、异议信息处理、信息安全、监督管理、奖惩、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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