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经当事企业或个人同意向第三方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属于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将处3万元罚款。 昨日,省政府网站公布《辽宁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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