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在外出差,盐城滨海的赵先生迟还了信用卡10小时左右,被银行要求支付100元滞纳金和数百元利息。几个月后,赵先生发现自己被列入不良信用记录“黑名单”。他多次跟银行协商沟通,但未能如愿,于是一纸诉状将 ...
因为在外出差,盐城滨海的赵先生迟还了信用卡10小时左右,被银行要求支付100元滞纳金和数百元利息。几个月后,赵先生发现自己被列入不良信用记录“黑名单”。他多次跟银行协商沟通,但未能如愿,于是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庭。近日,滨海县人民法院判决支持赵先生的诉求,判令该银行滨海支行消除赵先生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的不良信用记录。因不服一审判决,该银行滨海支行已于近日向盐城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12月11日《现代快报》) 赵先生之所以把银行告上法庭,是因为他发现很多银行在针对信用卡还款问题上,都有3天左右的缓冲期,自己因为特殊情况延迟了10个小时还款就被要求支付滞纳金和利息,感到很不服气。而银行方面辩称,赵先生依据的《中国银行卡行业自律公约》,属于企业内部自我约束条款,不具有法定强制约束力,且赵先生不良信用记录,是由人民银行自动提取数据生成的,与银行无关。 银行方面的辩解似乎理直气壮,无懈可击,其实银行这样做并不明智。 目前我国关于信用卡客户与银行之间的各种纠纷层出不穷,但这方面的法律规范尚比较缺乏,不得不说是一大遗憾。而《中国银行卡行业自律公约》是中国银行业协会为了“促进我国银行卡行业的规范健康发展,维护银行卡市场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而制定的。当中规定“成员单位应为持卡人提供一定期限的还款宽限期服务,还款宽限期自到期还款日起至少3天”。 的确,所谓“还款宽限期服务”只是行业的自我约束公约,没有法定强制约束力。但是,《中国银行卡行业自律公约》是各成员单位对社会的一种责任宣誓,以及对所有客户的一种服务承诺。任何一家银行如果加入了中国银行业协会且签署了这一公约,就应该遵守。如果银行方面不准备履行这个公约,当初又何必签署它?这不得不让人怀疑银行签署这个公约的动机。如果银行把自己签署的行业公约视同儿戏,“签完就丢”,翻脸不认账,其信用怎能令人放心?要知道,所谓“信用卡”,其中赋予的不仅仅是客户的信用,也包括了银行的信用。 至于银行所称客户不良信用记录“由人民银行自动提取数据生成的,与银行无关”,这一说辞有推脱责任之嫌。不良信用记录即便是被“自动提取数据生成”,中间也必然经过逐级上报,层层把关,怎能说与银行无关? 笔者认为,是否把一个客户列入“黑名单”,兹事体大,银行理应慎之又慎。只有在掌握失信客户的确凿证据的基础上,再根据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评估,才能把其列入“黑名单”。 银行和客户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双方都应当遵循公平守信原则。银行不能对客户滥用“黑名单”权力,更不应该用“黑名单”来要挟客户,牟取不正当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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