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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征信:究竟应由谁来监管?

来源: 2015-11-10 10:27:19

  在信用经济条件下,信用就是资本,人们可以凭借自身积累的信用资本,就可完成融资、生产等经济活动。但是,与信用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征信行业法律法规的支撑不足,各级政府部门都在做征信,职责、利益不明确,缺 ...

  在信用经济条件下,信用就是资本,人们可以凭借自身积累的信用资本,就可完成融资、生产等经济活动。但是,与信用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征信行业法律法规的支撑不足,各级政府部门都在做征信,职责、利益不明确,缺乏统一的标准,如上海欲将“宠物扰邻”行为纳入公共征信系统,引发公众热议反映出我国全国性的征信体系建设面临监管缺失的困境。

  日前,上海市文明办、市公安局等联合召开“宠物不扰邻,生活共安宁”专项整治行动推进会。会上透露,考虑通过电子监控等平台,对养宠不文明行为进行监督,待条件成熟,“宠物扰邻”行为还将被纳入公共征信系统。

  有专家指出:“宠物扰邻”从道德上可以说涉嫌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缺乏社会责任感,但它和诚信无甚关联,公共征信系统核心是还款人的还款历史和记录,主要是商业借款人和消费者借款人的诚信情况。上海此举反映出我国征信管理的尴尬,主管机构行政执法缺乏法律支撑,主管部门监管职责乏力、全国缺乏统一的征信标准等,亟待立法明确与规范。

资料

我国企业征信体系发展历程

初步建设阶段(2003-2006年)。

  2002年,国务院指定中国人民银行为征信行业的主管部门;2003年成立了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2004年人民银行启动了全国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升级改造;2005年数据库在津、沪、闽、浙四个省市试点运行;2006年数据库在所有中资、外资商业银行和有条件的农村信用社联网运行。

加快建设阶段(2007-2010年)。

  全球金融危机,促使我国加快征信建设。2007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10月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正式上线;2008年12月,征信中心启动“融资租赁登记系统”建设,次年7月该系统正式运行;2010年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上海数据中心建成运行。

全面深化阶段(2011年至今)。

  2011年5月,个人身份信息库系统上线运行,实现了同一自然人的不同数据源信息整合,人民银行正在通过扩大数据服务范围、改进支付工具、协调相关政府部门等,深化企业征信建设。

  2007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2007〕43号文件,建立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简称联席会议)制度。2008年11月,“国函〔2008〕101号”确定联席会议牵头单位为人民银行。2012年7月,“国函〔2012〕88号”调整联席会议牵头单位为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目前,亟待出台联席会议工作细则,完善固定工作机制,形成组织合力,全力推进企业征信。

链接

美国:征信业法制完善

  美国企业征信的快速发展是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以美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经过经济恢复时期后,到20世纪60年代普遍进入了经济高速增长时期,市场产生了巨大的市场需求,美国的征信是市场化运作的,这是其自由经济思想在征信业的具体表现,一切通过法律体系来规范。经过几十年的发展,美国的征信服务业已经比较成熟,形成了比较完备的运作体系和法律法规体系,对各国经济发展和规范市场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

  1860年,美国第一家信用局在美国纽约的布鲁克林成立。经过100多年的发展,尤其是20世纪70年代开始的兼并风潮,全美国大约2250家的信用机构经历了残酷的洗牌过程,如今,美国征信局分为3家大型公司与约300多家小征信公司两大阵营。

  目前,美国个人征信产业市场实际上主要是以Experian、Trans Union和Equifax三大信用局为核心的个人信用体系。数据库于20世纪80年代已覆盖全美所有消费者的全部信用活动记录:包含有超过1.7亿消费者的相关信息,每年有超过10亿份信用报告发布,每月进行20多亿份信用数据的处理工作,每年的营业额超过百亿美元。

  至20世纪60年代末期至80年代期间,美国国会先后出台了16项法律,对商业银行、金融机构、房产、消费者资信调查、商账追收行业明确立法,允许相关信用信息的公开披露,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框架体系。

声音

公共征信不是一个“筐”

  随着数据库建设的逐步完善,公共征信系统开始把公民信用记录的采集扩大到了支付电话、水、电、燃气等公用事业费用的信息,以及法院民事判决、欠税等公共信息,以更加全面地反映一个人的信用状况。但即便如此,公共征信系统还是围绕着“信用”这个核心内容在开展工作、发挥作用。不过,市民饲养宠物所带来的扰民问题,和信用何干?“公共征信”不是筐,不能什么都往里装,如果一些地方政府硬把一些本不属于公民征信范畴的问题也纳入这一系统,引起公众在认识上的混乱,会影响公共征信系统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这也折射出公共征信系统监管的无序。


  有专家认为:由政府(通常是银行监管者)运营的征信系统,称为公共征信系统(PUB-LIC CREDIT REGISTRIES,PCRs)。欧洲中央银行的行长委员会将公共征信系统定义为:“一个旨在向商业银行、中央银行以及其他银行监管当局提供有关公司及个人对整个银行体系的负债情况信息的信息系统”。大多数公共征信系统由中央银行或银行监管者经营,根据法律或法规,他们所监管的金融机构必须参加该系统。因此,大多数公共征信系统最大的数据来源是商业银行。但是,我国征信法律法规建设不完善。

  与美国、韩国等信用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征信行业法律法规的支撑不足,各级政府部门都在做征信,职责、利益不明确,缺乏统一的标准,全国性的征信体系建设面临协调难的困境。有专家认为“混合型”机制不适合我国国情,实际效果也不好,可以借鉴韩国信用保证基金(KCGF)模式,韩国是全国性信用保证机构,直属政府,同时充当征信机构,通过建设韩国企业数据库,逐步形成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提供信用查询、信用评级等服务,征信标准统一,监管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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