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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电商平台强制商家虚假标价将构成价格欺诈

来源: 2015-06-25 02:32:00

  昨日(6月24日),国家发改委官网发布了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2001年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以下简称《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规定经营者对未销售过的商品开展促销活动,不得使用“原价”、 ...

  昨日(6月24日),国家发改委官网发布了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2001年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以下简称《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规定经营者对未销售过的商品开展促销活动,不得使用“原价”、“原售价”、“成交价”等类似概念,误导消费者认为该商品在本经营场所已有成交记录。

  《规定》中表示,电商平台构成价格欺诈行为的主体有以下三种情况:

  (一)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在网站首页或者其他显著位置标示的某网络商品经营者所销售的商品价格低于该网络商品经营者在商品详情页面标示的价格的;

  (二)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声称网站内所有或者部分商品开展促销活动,但网络商品经营者并未实际开展促销活动的;

  (三)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的标价软件或者价格宣传软件等强制要求网络商品经营者进行虚假的或者引人误解的价格标示的。

  对此,有业内人士表示,发改委出台的规定对商家也具有一定约束力,在不违反上位法的条件下,对以往法律规定的空白有补充作用。尽管电子商务立法尚未落实,不过这次发改委新规在一定程度上有实验意味。

  近年来,我国的电子商务发展可谓突飞猛进。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4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包括B2B和网络零售)达到约13万亿元,同比增长25%。全年网上零售额同比增长49.7%,达2.8万亿元。2015年一季度,网上服务零售额1297亿元,增长43%,网上商品零售额6310亿元,增长41%。

  然而在高速发展的同时,我国电子商务也暴露出了诸多问题,其中较为突出的就是产品质量、消费欺诈等问题。尤其在各种集中促销时段,消费者更是心有余悸。

  端午节期间,上海市工商局12315投诉热线节日期间接到投诉举报397件(投诉341件、举报56件),这其中网络销售诉求达167件占比近5成,网上经营者未及时履约、售后服务延滞、网购产品质量瑕疵等诉求问题较突出。

  近期京东的“造假门”被罚了50万,成为近期电商问题的“出头鸟”,同时也表明了政府对电商价格欺诈的零容忍。

  有业内人士分析认为,当前电商行业的竞争环境亟须净化,健康的竞争环境起码要做到不限量,不搞噱头,不搞忽悠,凡是敢拿出来做促销的商品一定非常充裕。严禁夸大商品的性能、功效,制造促销噱头误导消费者,不能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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