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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公开征意见

来源:网络 2015-05-06 12:42:37

  现今,拥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是一笔宝贵的个人财富。如果自己的信用报告中无故多了个信用污点,有可能是信息录入错误造成的。请不用着急,以后遇到这种情况,您可以提出申请纠错。  2013年6月20日,《惠州市社会 ...

  现今,拥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是一笔宝贵的个人财富。如果自己的信用报告中无故多了个信用污点,有可能是信息录入错误造成的。请不用着急,以后遇到这种情况,您可以提出申请纠错。

  2013年6月20日,《惠州市社会信用信息征集和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印发实施,两年有效期即将到期。根据有关规定,市信用办对《试行办法》进行了修改,形成了《惠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可于本月29日前向市信用中心反馈。《办法》亮点之一是,进一步明确异议信息处理办法,如果认为系统记录的自身公共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可搜集证据提出异议信息处理的书面申请。

信源单位对信息真实性负责

  如果发现信息不实怎么办?《办法》提出,信源单位(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发现提供的公共信用信息变更或失效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市信用中心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市信用中心应当于收到告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修改。此外,市信用中心在归集、使用公共信用信息时,发现信息不完整或不真实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告知信源单位,被告知单位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将结果反馈给市信用中心。

  什么是公共信用信息呢?市信用办相关负责人说,公共信用信息是指我市各级行政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掌握的,可用于识别信息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办法》提出,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实行动态目录管理,主要明确公共信用信息的信源单位、归集范围、类别、公开程度、更新周期、提供方式和信息项构成等。

  该负责人介绍,信源单位要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信源单位之间提供的同一公共信用信息不一致的,由市信用中心组织核实。信源单位对核实结果有争议的,由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管理机构协调处理。

  据介绍,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系统或本行业的公共信用信息档案,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按照公共信用信息归集的目录和统一标准规范,依法、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市信用中心提供公共信用信息。

信息公开不当也可申请异议处理

  在我市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纠错机制,也就是异议信息处理并不是新鲜事物。《试行办法》明确,“企业或个人认为自身信用信息中存在错误信息时,可以向市信用中心提出异议信息处理的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据”。

  与 《试行办法》不一样的是,《办法》增加了申请异议处理的情形,如果认为个人隐私信息被违规曝光或信息公开不当,也可以申请纠正。

  记者了解到,《办法》明确提出,信息主体认为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记载的自身公共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或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不得公开发布的,可以向市信用中心提出异议信息处理的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据。

  不实信息在异议处理期间该怎么处理呢?这个问题在《办法》中可以找到答案。异议处理期间,市信用中心认为需要停止发布该信息的,或者申请人申请停止发布,信用信息平台管理机构认为其要求合理的,可以暂停发布。信息主体认为有关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据介绍,市信用中心应当在接到异议信息处理申请的2个工作日内向信源单位发出协查函,信源单位应当在接到协查函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市信用中心应当根据信源单位的书面答复,在5个工作日内对异议申请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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