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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提高失信成本 经营者被处罚信息将录入信用档案

来源:网络 2015-03-12 14:19:03

  网购商家拒绝“七日无理由退货”将受罚、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被罚信息将被公示、泄露和出售消费者个人信息也要受罚……新颁布的 《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3月15日起实施,为消费 ...

  网购商家拒绝“七日无理由退货”将受罚、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被罚信息将被公示、泄露和出售消费者个人信息也要受罚……新颁布的 《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3月15日起实施,为消费者配备维权“新武器”。

  “我国过去虽然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但缺乏对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的处罚办法,执法过程中常缺乏相关依据。《办法》的出台,既进一步明确了经营者的义务,又弥补了以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方面的一些空白,为各级工商部门惩治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惠州市工商局经检(消保)科科长王岩说,作为《消法》的补充,《办法》可谓亮点纷呈,让不少消费者眼前一亮。

  亮点1

  解决预收款消费退款难问题

  会员卡、贵宾卡、优惠卡……随着预收款这一消费方式越来越普遍,该消费方式产生的纠纷也有上升趋势。据介绍,目前惠州预收款这一消费方式主要在美容、美发、健身、餐饮、中介、教育等多个行业和领域流行。

  2014年7月份,市民周女士在市区一家健身中心办了健身卡,缴了2400元教练费用,健身中心给她安排了私人教练。锻炼三四次之后,周女士身体出现不适,医生建议她不要过度锻炼,多注意休息。

  于是,周女士前往该健身中心要求退款,却遭到拒绝。据理力争无效之后,周女士只能寻求途径投诉该健身中心。“后来他们害怕我在网络上传播一些不利于他们健身中心的信息,最终采取妥协的方式,介绍另外一个顾客购买了我剩余的教练费。”周女士告诉记者,“这次已经算幸运了,多数的预收款都打水漂了。”

  针对预收款消费方式退款难等问题,《办法》规定,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格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等内容。

  《办法》还规定,对退款规定无约定的,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确表示不予退款,或者自约定期满之日起、无约定期限的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过15日未退款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针对这种情况,工商部门将予以处罚。尽管如此,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仍应审慎选择预收费方式,不要轻信商家口头的承诺,去选择不确定的事。”王岩说。

  亮点2

  经营者被处罚信息将录入信用档案

  惠州某电商在网上旗舰店搞活动,为某型号电视机打出“史上最低价4900元”的宣传。后经网友透露,该型号电视机若干星期前售价仅为4899元,比所谓的“史上最低价”还便宜1元。最终,该电商因为涉嫌价格欺诈,因为1元被罚款1万元。

  王岩告诉记者,过去惠州针对类似上述电商的欺诈案例,多是以罚款结束。而随着《办法》出台,除了予以行政处罚,还将记入经营者信用档案,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及时向社会公布。

  “《办法》与《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是相对应的,两者形成了比较统一的信息公开体系,震慑力比单纯罚款大多了,提高了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成本。”王岩说。

  据透露,惠州拟通过社会征信系统和惠州红盾信息网,向社会公示处罚经营者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关信息。

  亮点3

  对拒绝退换货的最高罚款50万

  “网购七天无理由退货”即网购后悔权,是《消法》最大亮点之一。可现实中,一些商家却以各种理由拒绝无理由退货。《办法》对“7天无理由退货”执行中的拖延退货、退货不退款、任意曲解退货要求做了明确限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等方式销售商品,应依照法律规定承担无理由退货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办法》规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超过15日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对于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未办理退货手续;未经消费者确认,以自行规定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未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消费者网购时可把与商家的聊天记录通过截图等方式保留下来,一旦遭遇非法拒退,可作为维权证据。

  王岩解释说,《办法》细化了 《消法》的“无理由退换货”规定,对故意拖延和无理拒绝“七天无理由退货”的经营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将责令其改正,并根据情节作出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亮点4

  未经同意泄露消费者信息将受罚

  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泄露也成了老百姓最关注的问题。“不少人刚买好一套房子,紧接着装修公司、家私卖场都纷纷打电话上门推销了,可见消费者信息被泄露的现象很普遍。”市民胡先生说。

  根据《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一些经营者以办会员卡、优惠卡为由,要求消费者出示身份证,这种行为有可能泄露个人信息。”王岩解释说,一般经营者是无权要求消费者出示身份证的,消费者有权拒绝。同时还规定经营者不得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所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一旦存在上述3种情况,将对经营者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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