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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非传统征信机构开创征信行业新业态

来源:网络 2014-12-14 14:13:48

  美国消费信贷市场十分发达,个人征信体系也比较完善,但据统计,仍有约5400万人因缺少足够的信用记录而被排除在正规金融市场之外,这些人大多是尚未建立信贷记录的年轻人、低收入者、缺少信贷记录的移民等。为此 ...

  美国消费信贷市场十分发达,个人征信体系也比较完善,但据统计,仍有约5400万人因缺少足够的信用记录而被排除在正规金融市场之外,这些人大多是尚未建立信贷记录的年轻人、低收入者、缺少信贷记录的移民等。为此,美国出现了一类非传统征信机构,专门为广大缺少或没有传统信贷记录的人群建立信用档案,帮助这些人成功获取信贷,成为传统征信体系的有益补充。

  美国非传统征信机构的兴起

  在美国,除了益百利(Experian)、艾可飞(Equifax)、环联(TransUnion)这三家规模较大、业务覆盖全国的征信机构外,征信市场还活跃着一类非传统征信机构,与传统征信机构主要从放贷机构、公共部门等采集信息不同,非传统征信机构奉行的是一种全新的征信理念,即“消费者可以更主动参与到自身信用档案的建立”,它的核心业务模式是“由信息主体本人提供信息,征信机构对信息进行验证、核实,最终出具信用报告向信息使用方提供”。新征信模式将征信对象扩大到众多没有或缺少传统信用信息的人群,促进了金融普惠的发展。

  非传统征信机构产生的背景源于业界对“非传统信用信息”的重视。根据美国政治经济研究所(PERC)的研究发现,缺少传统信用信息的人中有许多人是低风险的活跃消费者,定期支付房租、公用事业账单并缴纳其他费用,他们的这些非银行支付信息极少被报送给征信机构,而这类信息对于评估个人信用状况、提升评分模型的预测能力有积极作用。这些有周期性信用支付特征的账户信息被称为“非传统信用信息”。由于拥有这些数据的机构不是放贷机构,缺乏参与征信系统进行信息共享的商业动力,有些州的法律也禁止这类机构对外提供数据,因此,以支付信息征信公司(Payment Reporting Builds Credit)为代表的非传统征信机构应运而生。

  新征信业态的业务模式分析

  非传统征信机构开创了一种新的征信业态。根据世界银行发布的《征信通用原则》,传统征信体系的四个参与方(信息主体、数据提供方、征信服务提供方、用户)中,数据提供方主要是授信机构、公共部门,信息主要由数据提供方直接向征信机构报送,而新型征信模式最大的特点是把数据提供方变成了信息主体,充分发挥了信息主体在建立信用档案中的主导作用。

  新征信模式下信息主体提供信息的方式有两种:一是通过征信机构建立的互联网数据上报平台填报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息、信贷账户支付信息、其他信用交易账户及支付信息,此外也支持填报收入、资产等信息;二是授权征信机构从数据源单位索取信息或通过在线登陆账号直接提取信息,根据用户授权协议,征信机构可根据消费者提供的账户信息,从公用事业公司、房屋出租方、银行等机构验证信息真伪并提取近期的账户交易和支付记录,或通过消费者提供的在线登录账号提取相关记录。由于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很多交易账户都可在线查看,大大降低了征信机构核验信息、获取信息的成本。

  与传统征信模式比较,新征信模式具有以下优势:一是大大扩大了可征信对象的范围;二是征信信息的范围和种类进一步扩展,较好地解决了数据源多、数据类型复杂、涉及敏感数据等多种原因导致的无法统一报送问题;三是征信机构采集信息的形式多样,适应了信息电子化、互联网化的技术潮流;四是实现了对有借款需求的消费者有针对性的征信,征信的目的性更强、效率更高。

  新征信业态在我国发展的机遇和挑战

  在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风生水起的背景下,发展新征信模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目前央行个人征信系统收录的自然人有8.5亿,但是仅有3.4亿人有信用档案,其他大部分有经济活动的人并没有信贷记录,这部分人群正是未来网贷机构(P2P)发展的最大机遇所在。新型征信模式将可能是未来个人征信市场发展的一个方向,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网贷机构和客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提高贷前调查的效率,降低成本,促进网贷机构快速发展。

  新征信业态顺应了当前互联网、大数据的发展态势,具有落地生根的有利条件。据了解,市场上已经出现了这类专业征信机构的雏形,它们要求借款人通过互联网或手机填报基本信息并上传证明材料,经借款人授权后,与相关外部数据库链接实现信息验证,并通过多种方式获取银行卡消费记录、信用卡账单、电商平台购买记录、手机缴费和定位信息、社交平台信息等,将信息进行交叉验证和分析,建立基于大数据的信用评估模型,提供借款人信用风险评估服务。

  与美国不同,在我国,具有“周期性支付”特点的信用信息只有电信运营商开始尝试对外提供(经本人同意后),而水电燃气及租房等支付记录由于电子化程度不高等原因尚未得到应用。新征信模式在我国落地发展,需要征信机构、数据拥有机构等各方的共同努力。征信机构应综合考量各类信息对于预测信用风险的作用、信息收集和验证的便捷程度来确定业务模式,而拥有数据的机构要积极作为,满足消费者直接获取或授权其他机构访问自身数据的需要。

  此外,新型征信模式实践过程中,各方应特别关注个人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问题。新征信模式实现了个人更多地参与到自身数据的分享和应用中,这是未来个人信息应用的一种趋势,只有更多地让信息主体参与、确保对自身数据的控制,才能更好地应对大数据背景下的个人隐私保护问题,保障征信行业长足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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