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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安全监督规则公开征求意见 应建立船舶信用档案

来源:网络 2014-11-02 20:51:22

  近日,交通运输部在其网站上就《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统一的船舶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平台,收集、处理船舶相关信息,建立船舶信用档 ...

  近日,交通运输部在其网站上就《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统一的船舶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平台,收集、处理船舶相关信息,建立船舶信用档案。

  征求意见稿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建立中国籍船舶风险分类分级评价管理制度。

  如符合最近三年内在船舶安全检查中未发生滞留、未发生等级以上水上交通事故、十二个月内未发生海事违法行为、在船舶风险分类分级评价良好等条件的被视为船舶良好的信用信息。

  如果被海事管理机构评定为“重点跟踪船舶”、未按规定履行船舶进出港报告义务;船舶风险分类分级综合质量评价低、十二个月内多次发生海事违法行为;最近三年内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的水上交通事故或者多次发生小事故的就是船舶不良信用信息。

  征求意见稿规定,经海事管理机构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的船舶,原则上六个月内不再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经海事管理机构实施船舶现场监督的船舶,原则上两个月内不再实施船舶现场监督。

  但客船、渡船、危险品船、砂石船、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运输船舶、重点跟踪船舶等除外。

  征求意见稿规定,船舶安全检查包括:船舶配员;船舶和船员有关证书、文书、文件、资料;船舶结构、设施和设备;货物积载及其装卸设备;海事劳工条件等。拒绝或者阻挠船舶安全检查员实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弄虚作假欺骗船舶安全检查员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船舶或者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处1万元罚款,对违法人员处5000元罚款。

  任何单位、人员不得擅自涂改、故意损毁、伪造、变造《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或者《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不得以租借、骗取等手段冒用《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或者《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否则,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船舶或者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处1万元罚款,对违法人员处5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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