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7日,环保部发布《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这份征求意见稿明确环保部门今后将建立企业事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同时也是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主体。 不过这一旨在推进环境信 ...
10月17日,环保部发布《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这份征求意见稿明确环保部门今后将建立企业事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同时也是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主体。
不过这一旨在推进环境信息公开和环境信用建设的行政管理手段,却遭到了一位律师的质疑。
在北京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环境资源与能源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夏军看来,这一做法“明显超出了行政许可法关于行政许可设定权限和使用条件的管控框架。错误包揽应当交给社会中介机构的事务,助长了行政权力的滥用、寻租和腐败。”就这一征求意见稿,夏军于10月23日向环保部纪检组寄出了投诉信。
此前,环保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夏光曾对媒体表示,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中,“如果环保部门没有评定的权力,对企业的环境行为约束力就会弱一些,一些法律法规可能就得不到有效贯彻执行。”
早在今年1月,国家环保部会同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发布《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其拟通过环保部门对污染企业评定环境信用等级,将企业分为环保诚信企业、环保良好企业、环保警示企业、环保不良企业,依次以绿牌、蓝牌、黄牌、红牌表示,并将这些等级记录报送金融监管机构约束其贷款等手段促进企业自觉治污。
在上述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颁布后,夏军就向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线举报。他对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说,环保部门直接操作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实际上是在逼迫需要获得贷款和公共资源的工业企业提出行政许可申请,这是一种变相设立的行政许可,与简政放权、大幅削减审批的改革精神,完全背道而驰。
夏军分析,环保部门对污染企业的管理可分为颁发经营执照和日常监督管理,而对企业进行环境信用评价,属于后者,可以理解为环保领域的“年检制度”,而不论何种年检,只能依据全国大人及其常委会根据行政许可法制定的单项法律,或者依据国务院根据法律制定的行政法规,因此他认为环保部推出的环境信用评价属于变相设置行政许可。
据澎湃新闻了解,在7月4日,作为组织牵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的一方,国家发改委通过电子邮件对夏军的举报进行了答复。发改委认为,环保部出台的企业信用评价办法,主要是考虑到我国信用服务体系不健全,信用服务市场需求不足的现状,在短期内市场化运作的机构难以独自承担提供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责任,即便提出使用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报告,也并不排斥行政机关提供的记录或报告。
环保部出台的新政不乏支持者。江苏省环保厅政策法规处副处长贺震支持在现阶段开展由环保部门牵头的环境信用评价。10月17日,他在《中国环境报》撰文表示,目前将企业环境信用工作交由第三方实施的条件尚不成熟。“现阶段,无论是政府对企业环境行为的执法监管信息,还是企业自身的环境信息,其公开程度都远远不够,社会上没有充分掌握企业环境信息、能胜任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第三方。因此,现阶段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实施主体,只能是环保部门。”
根据夏军的分析,国外普遍运用3种社会信用体系模式,一是以中央银行建立信贷登记中心为主体的公共模式,以德法为代表;二是以私营征信公司为主体的市场模式,以美国为代表;三是以行业协会为主体的会员制模式,以日本为代表。夏军说,无论哪种模式,政府都不会出面给企业信用评价贴上等级标签,而如今环保部的做法,却是运用公权力给企业区分“三六九等”,把行政认定结论和企业经济待遇挂起钩来。
发改委显然并不支持夏军的看法。发改委在回复夏军投诉时说,环保部门展开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不向参评企业收取任何费用,属于公共产品性质,如果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对企业进行信用评价,将按照市场方式收取费用,这属于商业性质的信用信息增值服务,两者分别可以满足不同用户、不同层次的社会需求。
环保部政法司副司长别涛也在一封回复给夏军的邮件中说,第三方认证并不能保证公平公正性。“第三方主体作假,难道还少吗?最近报道太多的认证机构,不认真,只认钱,也有失信任。”别涛表示。
事实上,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在我国一些地方试水多年。2006年开始,广东对省内重点污染源推行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制度。在2009年,长三角地区环保合作联席会议确定把区域“绿色信贷”作为合作重点,三省市确定了参评企业名单,并按照评价标准设计了系列表格。
对于此前的试水工作,一直致力于推进环境信息公开的环保组织公众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微博)告诉澎湃新闻,他们通过收集公开的企业排污信息和环境信用评级,发现过去被地方环保机构评为绿标、蓝标的企业,有一些企业在评价期内有明显违规的排污、破坏环境行为,这说明环保部门主导的环境信用评价良莠不齐,评价是否能够行之有效、能不能推动企业减排有待检验。不过他说,现阶段中国的其他认证多为政府主导,也有其积极的意义,只是从长远来看,应该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推动有公信力的第三方组织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