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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企业将被列入黑名单

来源:网络 2014-10-11 10:30:37

  国务院颁布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接受采访时表示,《条例》强化对企业的信用约束,失信企业将被列入“黑名单”,在经济活动中受到限制。   ...

  国务院颁布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接受采访时表示,《条例》强化对企业的信用约束,失信企业将被列入“黑名单”,在经济活动中受到限制。

  《条例》规定,采用摇号随机抽检的方式抽查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数量不少于整体的3%。对于没被抽检的企业,群众一旦发现问题可以举报。

  对于出现未按照规定公示年报、未在责令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公示中出现虚假信息、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四种情况的企业,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进入“黑名单”的企业,在3年内严格按照《条例》履行公示义务,可向工商部门提出“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申请。但是,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等将对“黑名单”企业限制或禁入。

  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是《条例》最大的亮点之一。《条例》规定,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工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提示,由于《条例》实施时间的原因,企业2013年度的年度报告应在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通过公示系统向工商部门报送并公示。2014年度的企业年度报告时间为2015年1月1日至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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