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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机构不得违规提供个人信息

来源:网络 2014-10-10 11:25:38

  《征信业管理条例》在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方面有何规定?对个人信用记录有异议怎么办?就市民关心的《征信业管理条例》相关问题,人行福州市中心支行工作人员近日作了解读。  《征信业管理条例》去年3月15日起正 ...

  《征信业管理条例》在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方面有何规定?对个人信用记录有异议怎么办?就市民关心的《征信业管理条例》相关问题,人行福州市中心支行工作人员近日作了解读。

  《征信业管理条例》去年3月15日起正式实施后,征信业步入有法可依轨道。根据规定,除依法公开的个人信息外,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同意不得采集。

  条例对征信机构采集个人信息有一定禁止和限制。其中禁止采集的个人信息包括:个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限制采集的个人信息包括:个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

  对于个人收入、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如果征信机构明确告知信息主体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不利后果,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则不在禁止和限制之内。

  个人对本人信用报告中的信用信息存在异议怎么办?首先,可以先向相关商业银行、人民银行提出异议申请。若对异议处理结果存在争议,可在本人信用报告中添加与信息相关的100字以内的个人声明。最后,还可以向当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投诉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查询他人信息有限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他人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征信机构不得违反规定提供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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