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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社会共治提升企业诚信

来源:网络 2014-09-12 16:37:19

长期以来,食品安全、假冒伪劣商品等等市场乱象,其根源在于生产企业不诚信,监管措施不到位。专家指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出台将有效改进市场环境,正如国家工商总局局长张茅所说:“推动构建部门间互联共享 ...

长期以来,食品安全、假冒伪劣商品等等市场乱象,其根源在于生产企业不诚信,监管措施不到位。专家指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出台将有效改进市场环境,正如国家工商总局局长张茅所说:“推动构建部门间互联共享的信息平台,运用‘大数据’手段提高监管水平。”那么,该系统能从哪些方面提升企业诚信度?在运行当中会面临哪些问题?近日,《中国科学报》专访了北京大学信息管理系教授、企业信息管理专业委员会委员赖茂生。

《中国科学报》: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企业应当在平台上自主公示所受到行政处罚等动态信息。如果企业不愿公布怎么办?

赖茂生:按常理讲,企业一般都不愿意主动公开自己的负面信息。本《条例》的颁布和实施,依靠法律的力量强制要求企业必须按时提交年报和公示上面六类信息。如果企业不能或者不愿意这么做,还有两种补救措施:(1)处罚责任企业;(2)政府部门依法公示企业信息。

《中国科学报》:公众是否可以进入系统查询企业信息?是否有必要形成一份不良企业“黑名单”?

赖茂生:“公示”的含义就是向社会公众展示和传播。据权威方面报道,从今年3月1日起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部开通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实现互联互通,同步上线运行。10月1日条例实施后,将正式开通运行企业年报公示功能和企业即时信息公示功能。这样,公众就可以利用此渠道获得公示的企业信息。

“黑名单”是规范企业市场行为的一种有效手段。它确实能“更直白地”告诉公众哪些企业是“坏企业”,使其名誉扫地,使其产品没有市场。但现实中真正的“坏企业”是少数,更多的是一些在经营管理方面有这样那样缺陷的企业。所以,仅靠“黑名单”这种手段是远远不够的。该条例也采用了“黑名单”制,叫“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此外,该条例还增加了一种“灰名单”,即“经营异常名录”。

本人认为,不管采用“黑名单”或者“灰名单”制,都存在定性难的问题。如果没有明确、统一的判定标准,就容易增加法律实施成本和企业的经营成本,延缓关键信息的传播速度,并产生寻租空间。最有效的机制还是保障企业信息及时、充分地公开,让公众能及时、充分地获悉相关企业的信息。

《中国科学报》:对于监管部门而言,《条例》从哪些方面提高监管的力度?

赖茂生:可以说,《条例》的出台,表明我国政府在市场管理方面的思路和模式上发生了重大转变,适应了社会信息化的大趋势,开始重视利用“信息公开”这种国际上通行且很有效的手段来进行市场监管,引入了社会监督机制,可以显著地提高监管力度。它可以改变过去工商管理部门单打独斗或者九龙治水依然洪水滔天的被动局面。

不过,仔细阅读《条例》内容可以发现,《条例》对“其他政府部门”这类责任主体的要求还不够具体。这样,在实施过程中有可能会出现工商管理部门唱独角戏的现象,难以真正实现政府多部门的协同监管。

值得指出的是,《条例》所引发的是工商企业注册登记制度的变革,其核心意义和作用即如《条例》第一条所表述的:保障公平竞争,促进企业诚信自律,规范企业信息公示,强化企业信用约束,维护交易安全,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扩大社会监督。用李克强总理的话说,就是政府“从主要依靠行政审批管企业,转向更多依靠建立透明诚信的市场秩序规范企业”。

现在媒体上提供的一些解读过于牵强或夸张。《条例》是“简政放权”的一种配套措施。工商管理部门只是简化了事前监管,把监管重点后移到事中和事后,而且事中和事后监管要做的事情并不少,难度可能更大。所谓“放权”,只是降低了企业创业的门槛,实行“宽进严管”模式,政府干预的“手”并没有收回来,只是把“年检”变成“年报”,加上抽查。

《中国科学报》:条例的出台能否从根本上提升企业诚信度?

赖茂生:《条例》实际上提出了一种“社会共治”的思路,即由现有的政府多部门分散管治(九龙治水)转变为政府多部门与社会力量协同共治。其主要亮点是强调政府多部门之间的协同约束和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对于企业来说,《条例》强调的是企业要“自律”,要以及时、真实地公示企业信息的行动来体现企业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如果能按照这样的思路真正建立起相应的机制,无疑会大大提高企业的诚信度。但是,目前还不能过高地估计《条例》在改变我国市场环境方面的作用。因为,要把纸面上的东西变成现实,仍然需要足够的时间和足够的实施资源,需要不断地完善《条例》本身和实施机制,需要不断地优化实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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