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88-2626

网商无理拒绝退货 将进信用“黑名单”

来源:网络 2014-09-09 17:27:38

  网店虚构成交量、好评,消费者买到“歪”货;网购7天无理由退货却因商家种种理由被拒……消费者这些维权烦恼都将成为过去时。日前,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 ...

  网店虚构成交量、好评,消费者买到“歪”货;网购7天无理由退货却因商家种种理由被拒……消费者这些维权烦恼都将成为过去时。日前,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办法》规定,对消费者享有7天后悔权的退货,商家若以拆封为由拒绝退货的,超过7日将视为故意拖延,不仅将予以行政处罚,还将被纳入信用“黑名单”。市工商局消保处相关负责人表示,随着该《办法》的出炉,消费者在网购、预付费等消费维权时,将更有底气。

利好一

“有理由”不退货行不通

个案:化妆品已拆封不退货

  “前不久,我在一家网店购买了一瓶爽肤水,不太喜欢香味,便想退货,不曾想卖家却称已经开封了不能退货。”家住南岸的陈先生说。

数据:网购消费投诉增36%

  市工商局统计: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实施以来,涉及网购的消费投诉达372件,同比增长36.76%,创历史新高。在与新《消法》相关的消费者投诉中,网购后悔权占62%。不少消费者认为,网购商品“7天无理由退货”正变为“有理由不退货”。

  解读:《办法》针对“7天无理由退货”变身“有理由不退货”,做了细致规定,指出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应当承担无理由退货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市工商局消保处相关负责人表示,消费者退回商品完好,商家拒绝退货超过7日的,将被视作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

利好二

虚假宣传“最低价”算欺诈

个案:网上低价贵过实体店

  市民龙女士告诉商报记者,去年“双11”,她带着网上抄来的价格单,欲到商场比价后拣便宜,结果没想到商场比电商还便宜。同品牌的扫地机器人,原价1880元,活动折后价格为888元,网上“双11”的活动价格则为1200元。

数据:夸大宣传占12.95%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的监测数据显示,虚假促销、网络诈骗位列为“2014年(上)十大网络购物热点投诉问题”,分别占投诉热点问题的12.95%、12.08%。市工商局消保处相关负责人表示,重庆网购消费投诉中,商品货不对板,团购消费使用方式与宣传不符等也是投诉集中领域。

  解读:《办法》规定,若商家实施8种行为,且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则属于欺诈行为。比如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其他欺骗性价格销售商品或服务。“这意味着乱吆喝‘原厂尾单’、‘跳楼价’、虚构成交量等,将最高被处以违法所得10倍的罚款。”市工商局市消保处相关负责人说。

利好三

不得随意“打扰”用户

个案:推销电话响个不停

  “离接房还有2年,每天都会接到装修公司的推销电话。”家住南坪的姜先生称,自己被各种推销电话骚扰了,10个电话中有两三个都是广告电话,一天下来软件拦截的骚扰电话就有10多个。除了装修公司,家电卖场、家具卖场等也不时打来推销电话。

数据:近8成网民手机号遭泄露

  中国互联网协会近日发布《中国网民权益保护调查报告》显示,最近一年,网民因为网络诈骗、垃圾信息、个人信息泄露等侵权现象导致的损失达到1433.6亿元。报告统计显示,有近80%的网民手机号遭到过泄露,并有50%以上的网民因手机号泄露而受到影响。市工商局消保处相关负责人称,教育、保险、健身、美容等行业,一度成为不良商家肆意“买卖”消费者个人信息的“重灾区”。在与新《消法》相关的消费者投诉中,个人信息泄露占5%。

  解读:就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办法》规定,经营者不得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姓名、性别、职业、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住址、电话、收入财产情况、健康状况、消费情况等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得在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请求,或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情况下,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同时,该负责人还提醒消费者,在提供信息时,应具备“有限提供”的意识。

利好四

预付费

应事先签合同

个案:余额不足无法享受优惠

  5月,宋女士办理了一张连锁美发会员卡,可享6折优惠。可当她再次到该店消费时,店员告知:卡内余额仅剩500元,不足支付消费的600元。若要继续享受会员优惠,则必须再次充值2000元,否则将按原价结账。当宋女士要求退卡时,商家称500元是押金,不予退还。

数据:预付费投诉增79%

  节假日、周末不享受优惠,变相涨价;发传单时承诺有优惠,但当消费后却被告知:须办卡才能享受优惠;办了预付卡,但享受优惠的消费品种有限制……市消委会相关负责人介绍,新《消法》实施以来,涉及到此类“霸王条款”的投诉同比增长79%。该负责人称,预付费消费周期通常较长,容易发生经营者恶意卷款逃走的情况。同时,预付卡往往予以消费者一定优惠,消费者容易冲动消费,而忽略合同上存在的“本卡有效期为一年”、“本店拥有本卡的最终解释权”等“霸王条款”。

  解读:《办法》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消费者签订合同,并明确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和方式、风险警示、售后服务等内容。商家未按约定提供商品和服务,应按消费者要求履行约定或退回预付款,并承担预付款利息。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予以拒绝、或超出合同期7日,无合同的超出15日不予退款的,视作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中国信用财富网转发分享目的是弘扬正能量
关于版权:若文章或图片涉及版权问题,敬请源作者或者版权人联系我们(电话:400-688-2626 史律师)我们将及时删除处理并请权利人谅解!

相关推荐

央行新规明年起实施 多家银行已取消信用卡超限费


扬州网-扬州日报 2016-11-22 09:44:21

泛亚陷400亿庞氏骗局漩涡


2015-09-26 08:54:00
关于我们 —分支机构 — 免责声明 — 意见反馈 — 地方信用 — 指导单位: 中国东盟法律合作中心商事调解委员会
Copyright © 2007-2021 CREDI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信用财富网 统一服务电话:400-688-2626
备案/许可证号 滇B2-20070038-3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团: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