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的社会信用制度和完善的信用管理体系,是德国构建社会诚信的主要依靠。 德国目前没有专门的信用管理法,但相关的规定却见于商法、民法、信贷法和数据保护法等法律之中,成为社会信用制度及管理体系建立和 ...
健全的社会信用制度和完善的信用管理体系,是德国构建社会诚信的主要依靠。
德国目前没有专门的信用管理法,但相关的规定却见于商法、民法、信贷法和数据保护法等法律之中,成为社会信用制度及管理体系建立和实施的保障。
这些规定主要包括四个方面:规范信用信息公开、保护个人隐私、规范催账程序、信用监督。
在规范信用信息公开方面,德国《商法典》规定,成立公司必须在地方法院以公证形式进行商业登记注册,载入商业登记簿。商业登记包括公司的工商注册号、地址、注册资本、法人代表、主要股东、营业范围等内容。商业登记簿可公开查阅。
德国企业破产必须到当地破产法院申请,法院审核批准后即进入破产程序,法院将破产企业列入破产目录并予以公布。德国法律还对债务人名单的建立、公布和销毁作出明确规定。无偿还能力者可到地方法院申请破产,地方法院将登记债务人名单,并在全国范围内公布。债务人在3年内将无权享受银行贷款、分期付款和邮购商品等信用消费。
在保护个人隐私方面,德国法律对个人信用数据的获取、保存和使用等方面都有严格规定。例如,征信机构必须公正合理地收集消费者的信用资料;消费者有权了解征信机构对本人信用资料的收集、保存情况;数据处理人员有保密义务,只有在法律允许或经用户同意的情况下,征信机构才能提供信用数据;禁止在信用报告中公开消费者收入、银行存款、生活方式和消费习惯,以及超过法定记录期限的内容。
在规范催账程序方面,德国《反不道德支付法》规定,客户在收到账单30天后或在账单规定的付款截止日后30天仍未付款,债权人可加收超过银行贷款利率5%的滞纳金。如客户在连续3次收到催账警告后仍置之不理,债权人可向地方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信用监督方面,德国《信贷法》规定,联邦金融服务监管局负责对银行和金融机构的监督与管理,各类金融机构须每月向其报送包括信贷业务数据在内的各类统计报表。联邦金融服务监管局建立“信贷登记中心”这一信息共享机制,控制银行业内部的信用风险。
此外,德国联邦内政部负责国家秘密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联邦政府及各州政府须设立个人数据保护监管局,负责对掌握个人数据的政府机构和信用服务机构进行监督和指导。
从信用信息来源来看,德国社会信用体系主要由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和私营信用服务系统两大部分组成,公私征信系统共同作用,形成完善的信用管理体系。
德国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主要包括联邦银行信贷登记中心系统、地方法院工商登记簿、破产法院破产记录、地方法院债务人名单等。这些信息除供银行与金融机构使用外,工商登记簿、破产记录和债务人名单均对外公布,并可查询。
私营信用服务系统主要包括从事企业与个人资信调查、信用评级、信用保险、商账追收、资产保理等业务的各类信用服务公司,建有企业与消费者信用数据库并提供相关信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