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沙雅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通过贯穿“诚信”理念,向当事人释明“诚信”对企业的重要意义,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一举顺利执结了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件,既维护了申请人的权益,又最大可能的减少了被执 ...
近日,新疆沙雅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通过贯穿“诚信”理念,向当事人释明“诚信”对企业的重要意义,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一举顺利执结了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件,既维护了申请人的权益,又最大可能的减少了被执行人的经济损失,有效避免了矛盾激化,维护了社会稳定。
2013年5月,刘娜到新疆某有限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试用期一个月,试用期工资1500元,从第二个月起公司缴纳五金后每月支付2500元工资,每下一天车间公司支付加班费20元。此期间公司安排刘娜下车间30天,双休日加班13天。工作期间,公司未给刘娜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及时支付8月、9月两个月的工资。2013年9月,因月工资数额争议,刘娜离职。2013年12月,刘娜申请沙雅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要求与新疆某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支付拖欠的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金及加班费共计19848.8元。
2014年1月,沙雅县仲裁委经过审理裁决,刘娜与新疆某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新疆某有限公司向刘娜支付工资3000元,双倍工资4500元,赔偿金1500元;新疆某有限公司为刘娜依法补缴4个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个人部分由刘娜自己承担。裁决书生效后,刘娜多次催要未果。
2014年4月29日,刘娜向沙雅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进行了阅卷,制定了执行方案,向新疆某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仲裁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多次到新疆某有限公司进行耐心说服教育,向其讲解法律规定,宣传对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将被纳入失信人名单的后果。最终新疆某有限公司认识到了诚信对于企业的重要意义,并主动来到法院请求和解,刘娜也放弃了该公司应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部分,双方签订和解协议。
该案的成功执行,既保障了民生,又避免了对被执行人造成的负面影响,在和谐执行理念下实现了保障民生与服务企业的双赢局面。(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