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2013年3月15日,我国第一部征信业法规——《征信业管理条例》的正式实施。 “信用卡产生逾期还款记录,持卡人坚持还完所欠本息,之后再坚持正常用卡24个月,卡上的不良记录就会消除”的说法已经不再适用。《 ...
随着2013年3月15日,我国第一部征信业法规——《征信业管理条例》的正式实施。 “信用卡产生逾期还款记录,持卡人坚持还完所欠本息,之后再坚持正常用卡24个月,卡上的不良记录就会消除”的说法已经不再适用。《征信业管理条例》出台前,信用报告上记载的24个月持卡人的还款信息只是信用记录的一种展示。
随着2013年3月15日,我国第一部征信业法规——《征信业管理条例》的正式实施。 “信用卡产生逾期还款记录,持卡人坚持还完所欠本息,之后再坚持正常用卡24个月,卡上的不良记录就会消除”的说法已经不再适用。《征信业管理条例》出台前,信用报告上记载的24个月持卡人的还款信息只是信用记录的一种展示。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六条规定: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内,信息主体可以对不良信息作出说明,征信机构应当予以记载。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七条规定:信息主体可以向征信机构查询自身信息。个人信息主体有权每年两次免费获取本人的信用报告。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收到异议,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相关信息作出存在异议的标注,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0日内进行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书面答复异议人。经核查,确认相关信息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提供者、征信机构应当予以更正;确认不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当取消异议标注;经核查仍不能确认的,对核查情况和异议内容应当予以记载。《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六条规定: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投诉。受理投诉的机构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和处理,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投诉人。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