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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发改委:企业有不良记录将影响信用评价

来源:网络 2014-05-13 22:22:54

  记者昨日获悉,省发展改革委近日制定《陕西省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规范(试行)》和《陕西省社会信用服务机构从事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业务管理办法》。  新制定的《陕西省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规范(试行)》 ...

  记者昨日获悉,省发展改革委近日制定《陕西省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规范(试行)》和《陕西省社会信用服务机构从事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业务管理办法》。

  新制定的《陕西省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规范(试行)》中明确规定,受评企业近二年内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信用服务机构不得给予该企业 AA 级及以上信用评价;近一年内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不得给予该企业BBB级及以上信用评价;近一年内有严重失信行为且未采取有效措施改正或弥补损失的,或在一定时期内受到市场禁入处罚的,或累计有5项以上不良信用记录的,或资不抵债且无明确的资本补充来源的,或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不得给予该企业B级及以上信用评价;一年内有特别严重失信行为,且该行为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危害,影响恶劣的,应当给予该企业C级评价;受评企业成立时间不满一年的,信用服务机构可根据该企业的基本情况、资金实力、行业地位及其信用记录情况,初步给出不高于A级的信用评价。

  与此同时,从事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业务的信用服务机构(含省外信用服务机构在本省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依法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信用评估、资信评级等从业资质,具备独立开展信用评估业务的执业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信用评估人员,应当具备企业征信、信用评估、信用管理、会计、审计、律师、项目管理、资产评估、工程咨询、商务调查等相关方面其中一项从业资格,或具有信用管理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无不良信用记录。

  对发现信用服务机构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或注销营业执照的、提供虚假信息的、与企业串通出具虚假信用等级和评价报告的、有重大违法违规失信行为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的情形,省信用管理办公室通知征信业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相关信息记入信用服务机构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发现信用评估从业人员与企业串通出具虚假信用等级或评价报告,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省信用管理办公室通知征信业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相关信息记入个人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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