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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

来源:人民法院报 2014-03-10 12:49:06

建立社会信用代码制度,不仅法院查找被执行人及执行财产更加方便,让执行威慑机制真正发挥作用,而且,让市场主体的违约失信行为大受约束,从源头上减轻讼累和执行的压力。 3月8日,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 ...

    建立社会信用代码制度,不仅法院查找被执行人及执行财产更加方便,让执行威慑机制真正发挥作用,而且,让市场主体的违约失信行为大受约束,从源头上减轻讼累和执行的压力。

    3月8日,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齐奇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再次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提出建议:“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三项基础性制度必须先行,即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和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

    齐奇认为,我国在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方面,仍然存在登记分散、管理多头、部门信息封闭等瓶颈问题。市场主体有无失信记录,交易相对方难以查询,以致不少市场主体对信用不加重视,将失信视作无足轻重之举。

    “从法院工作看,失信的被执行人异地开户、异地置产、借名登记等情况非常普遍,执行难依然是困扰法院工作的突出问题。”齐奇说,如何加快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公民代码、法人代码三项制度,并以此为基础,建立全社会的信用等基础数据同一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已刻不容缓。

    “只有每个公民和法人按照唯一代码从业、融资、投资、置产、出境、消费等,他们的不动产也在同一个机构、同一个信息平台登记,才能建成一个国家级的信用信息交换平台。”齐奇认为,这对创新社会治理方式,保障市场交易安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乃至推进反腐败工作,都具有重要意义。

    建立社会信用代码制度,不仅法院查找被执行人及执行财产更加方便,让执行威慑机制真正发挥作用,而且,让市场主体的违约失信行为大受约束,从源头上减轻讼累和执行的压力。

    “当前,基础信息已经具备,信息整合集中工作有过很好的尝试。住建、国土、工商、税务、海关、公安、银行及法院等通过几年来的信息化管理,已经积累了海量的基础数据。”齐奇说,整个社会已进入信息化大数据时代,与数据采集、存储、交换、保密相关的各项技术日新月异,建立国家统一的相关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和公民、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已经不存在技术困难。

    中央对信用体系建设已有初步的时间表,齐奇建议国务院协调各部门打破藩篱,加快三项制度和统一信息数据平台尽早建成。“当然,涉及相关信息查询等事项亦应严格规范,防止滥用职权侵犯公民隐私权和法人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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