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东荣成市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推进诚信诉讼的实施意见》,将把参与诉讼活动的法人或自然人的司法失信行为进行信息采集整理后录入社会征信体系,通过信用评价、信用惩戒,促进审判、执行工作的良性发展。据悉 ...
日前,山东荣成市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推进诚信诉讼的实施意见》,将把参与诉讼活动的法人或自然人的司法失信行为进行信息采集整理后录入社会征信体系,通过信用评价、信用惩戒,促进审判、执行工作的良性发展。据悉,共有九大失信行为将被录入社会征信体系。
该《意见》中提及的诚信诉讼信息的采集对象是指参与诉讼活动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具有协助义务的人以及根据诉讼活动的需要提供特定服务的中介机构及个人。而诉讼失信行为是指社会法人或自然人作为诉讼参与人、协助义务人或提供特定服务的中介机构及人员,在从事司法活动中的失信行为,主要包括虚假诉讼;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恶意拖欠工资、劳动报酬,不履行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等逃避法定义务的行为;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被生效法律文书认定为构成犯罪的行为;自然人被生效法律文书认定为构成犯罪并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行为;不按规定申报财产,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行为;违反规定,向司法机关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材料的行为;收到司法机关的协助通知,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实施扰乱诉讼秩序的行为以及其他应当追究的失信行为。
据荣成市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法院立案庭在立案时将制作随案移转的《诚信诉讼信息管理卡》,由相关业务部门对司法失信行为进行记录。结案时,由结案部门将《诚信诉讼信息管理卡》、证明材料于每月25日前交执行三庭汇总。执行三庭5日内完成信息的审核及汇总,并将失信信息录入市公共联合征信系统。其中,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条件的,按规定报送,并告知应当告知的其他单位或组织。
当事人对司法失信行为的认定有异议的,可以提出书面复议申请。构成司法失信行为的当事人,能够及时纠正失信行为,真诚悔改的,可提出更正信息的申请,法院将按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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