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债务人欠债不还,不守信用,规避、抗拒执行已经成为一种社会顽疾。尤其是人民法院的判决等法律文书生效后,70%以上的债务人不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严重破坏“诚信守约”的社会风尚。为惩戒这 ...
最近,为了进一步落实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力度,2014年1月16日,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铁路总公司8家单位联合签署了《“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备忘录》,今后,被法院登记在册的欠债不还的“老赖”不仅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时将受到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以及担任企业高管等权利,随之也将失去。《备忘录》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规定了信用惩戒的对象。包括两类人: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所有的失信被执行人和被法院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的其他被执行人。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时,即为被执行人本人;失信被执行人为单位时,还包括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
二是规定了信用惩戒的内容。最高法院统一在“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上对失信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与相关部门一道限制失信被执行人高消费,并采取其他信用惩戒措施。
三是确定了惩戒的具体范围。主要是三个方面: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四是明确了信用惩戒的实施方式。由最高人民法院向签约各方推送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相关部门收到名单后,在其管理系统中记载包含相应惩戒措施等内容的名单信息,或者要求受监管的企业或单位实时监控,进行信用惩戒。在媒体广为发布,对失信被执行人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营造构建惩戒失信的浓厚氛围。
五是规定了信用惩戒的动态管理。被执行人因履行义务等原因,其失信信息被依法从最高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后,最高法院应在两个工作日内通知各单位解除限制。对新增加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最高法院应及时向各单位推送。
六是规定了其他操作事宜。要求各部门积极落实《备忘录》规定,确保联合信用惩戒落到实处。联合惩戒的实施,不影响现有法律框架内,各级法院对个案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或进行信用惩戒。
据悉,最高人民法院将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向相关职能部门推送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各部门收到名单后,在其管理系统中记载限制高消费和实施其他信用惩戒措施等内容的名单信息,或者要求受监管各企业、单位、行业成员和分支机构实时监控,进行有效信用惩戒,使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本次签署《备忘录》的8家单位表示,今后各相关部门将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相互响应、相互支撑,使各自的信用管理举措形成有效合力,相关措施也将尽快得到实施。通过采取这些措施,要让守信者处处受益,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让失信行为无处藏身,让失信受惩的教训成为一生的警钟,让诚实守信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和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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