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目前陈永洲事件的详情仍未完全清晰,但关于如何守住新闻媒体的公信力、秉持职业操守的反思依旧在进行。 撇开陈永洲事件,客观来说,舆论监督的正常开展是政治民主和法治文明的重要标志。但遗憾的是,时下 ...
尽管目前陈永洲事件的详情仍未完全清晰,但关于如何守住新闻媒体的公信力、秉持职业操守的反思依旧在进行。
撇开陈永洲事件,客观来说,舆论监督的正常开展是政治民主和法治文明的重要标志。但遗憾的是,时下依然存在不少防碍新闻采编人员合法新闻采访活动的事件。这些侵害记者正常采访权益的事件,也折射出当下舆论监督的困境。那么,如何更好地保护媒体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针对这个问题,《中国新闻出版报》记者近日采访了中国传媒大学政法学院副院长王四新。
《中国新闻出版报》:记者在调查采访中容易碰到哪些法律问题?又该如何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王四新:从法律角度看,首先是记者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问题。有时候记者身处报道一线会涉及一些敏感问题,有时也可能会触动某些利益集团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比较容易招致报复。那么,如何更好地保护自己?首先,要避免他人对记者进行非法报复或现场造成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上的损失;其次,在报道过程中,记者要遵守基本的法律规定,比如有些案件不公开审判或尽管公开审判但记者没有取得旁听证,这就不能违反规定强行采访报道;再次,要有基本的法制理念,比如对刑事案件进行报道时,要考虑到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要求,不轻易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有罪评述,不在报道中给读者以嫌疑人就是罪犯的印象。在录音或录像时需要考虑到嫌疑人本身的合法权利和利益,比如他的隐私权或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会不会受到侵害,这都是记者在报道时应该想到的基本法律问题。
除此之外,要有不能触碰的底线,比如对涉及国家机密或者一些诽谤性、侮辱性、传播谣言性质的内容不做报道,被监督对象给予的各种好处坚决不收等。
从这一年多的案件来看,记者在现场如何更好地维护自己的人身安全,以及记者的报道在具体做法上应扎扎实实,是很重要的问题。
《中国新闻出版报》:在以往的案例中,涉及记者职业的罪名有哪些?
王四新:现在报道比较多的是损害商业信誉罪;在两高司法解释以后,有些记者私自散发可能会产生危害社会公共秩序的材料,或煽动网民挑起不满情绪,这可能适用刑法第293条寻衅滋事罪;记者在采访过程中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尤其是党报或国家电视台,罪名有可能涉及贿赂罪,包括卷入到介绍贿赂罪里面;带有一定经营业务的记者可能会涉及贪污,记者把公家的钱或者广告拉来的钱据为己有或挪作他用,可能涉及挪用公款罪;记者在采访过程中与采访对象产生冲突,出手伤人,可能触犯伤害罪,在实践中这种罪名并不常见,但也有可能发生;记者在采访过程中以不实信息进行报道,可能会给他人的声誉带来损害,就容易构成诽谤罪,也可能会构成侮辱;记者在采访过程中把获得的一些要害信息私自散发出去,可能会触犯泄露国家机密罪;在西方国家,一些刑事案件在报道过程中在法律上是有明确界定的,如果不听法院的禁令和劝阻执意报道就会构成藐视法庭罪,如果记者拒绝在大陪审团面前透露消息来源也会构成此罪。
《中国新闻出版报》:就您所知,目前记者被判刑最重的是什么罪名?判了几年?
王四新:有判8年、10年的。刑法里每一种罪名都有一个判刑的区间,比如3年~7年、5年~10年、10年~15年等。记者犯罪在全世界范围内都有一个轻刑化的趋向,很多记者的犯罪行为在实际生活中很少,因为涉及很多不容易说清楚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轻易动用刑法以剥夺人身自由的形式剥夺记者报道的权利,有违保护新闻自由的原则。因此,各国在刑法上针对记者行为进行处罚是特别慎重的。在我国,记者犯罪比较多的是出于经济原因,乱拿红包,违心给别人做报道等。
《中国新闻出版报》:除了损害商业信誉罪,记者在财经报道中还可能会出现什么样的风险?如何规避这些风险?
王四新:首先记者要明白自己的职业就是做客观公正的报道,因此,要避免权力和金钱对报道过程的干预,或是对记者判断的影响。如果记者事先和某公司形成金钱上的关系,就会使自己处于非常危险的境地。因此,记者保持自身的纯洁、自律很重要。另外,很多记者要清楚法律的底线在哪里。比如,青少年隐私、他人声誉、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等。
如果记者自身是清白的,为规避类似的风险,需要司法机关坚守无罪推定的原则,即没有证据证明此人犯罪或没有经过司法机关审判并最终作出判决,就不应该通过酷刑获取证据来迫使他说些什么。为了避免这一结果的发生,应该引入一些更透明、更平衡的方式,来对司法机关一些权力进行制约,使其不滥用自己的权力。比如,要求侦破过程、询问过程公开透明;比如,律师介入,让其监督公安机关的活动,或者说案件在没有经过法院最终审判和作出判决之前,任何人不能随便以“游街示众”的方式拉记者在镜头前认罪,这些都是很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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