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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纳入“黑名单”助推解决“执行难”

来源:宜宾新闻网 2013-11-16 15:00:12

  欠债还钱,本是天经地义。但随着我国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人口自由流动的范围越来越大,经济和交易活动越来越频繁,人们的生活和交往节奏越来越快,加之相应的法律体系完善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对滞后。失信 ...

  欠债还钱,本是天经地义。但随着我国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人口自由流动的范围越来越大,经济和交易活动越来越频繁,人们的生活和交往节奏越来越快,加之相应的法律体系完善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对滞后。失信,已成为严重影响我国市场经济秩序良性发展的一大社会公害。而表现在司法实践,特别是民商事执行上,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采取拖、赖、躲、逃等手段违法阻碍、抗拒执行等情形屡见不鲜,成为“执行难”的重要原因之一。而这群人,我们形象地称之为——“老赖”。面对这种窘况,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2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意味着全国法院将建立”老赖黑名单”制度。本文试从个人在执行工作中不断探索的角度出发,浅要分析“老赖黑名单”制度施行的价值,并与大家共同探讨该制度在实践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老赖”,专指欠了别人钱迟迟不还的人。法律意义上的“老赖”,一般是指在民商领域中的一类债务人,其拥有偿还到期债务的能力,但是基于某种原因拒不偿还全部或部分债务。主观上,“老赖”有故意拖延履行债务的恶意;客观上拒不履行到期债务。从某种意义上说,“老赖”不但是指一类社会主体,而且可以说是社会转型阶段的一种社会现象。折射到司法领域,“执行难”问题一直处于高温不下的状态,正所谓“判决执行难,年年提,年年难”。到底难在什么地方?其中一个主要的难点在于,有的被执行人会想方设法通过一些手段对法院的强制执行进行抗拒、阻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增加了执行的难度。面对人人痛之、恨之的“老赖”现象,传统的道德说教显得苍白无力,法律强制手段有时鞭长莫及,媒体、口碑的监督也难以涵盖;只有借助跨越时空、无限延伸的互联网这一媒体、技术工具,推进“失信者惩”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让“老赖”们认识到失信行为不仅“无利可图”,还要“严重亏本”。“老赖黑名单”制度正是顺应这一社会的迫切需求。

  “老赖黑名单”制度,即将法院执行工作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结合起来,由各级人民法院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根据《规定》,法院定期向社会公布或向有关部门通报被执行相关信息,信息联网全国共享。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老赖”予以信用惩戒。此外,根据《规定》,如果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如果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该制度以道德为支撑,以法律为基础,以市场为主体,以互联网为载体,让“老赖”们在社会活动中,处处遭遇红灯,时时遭受冷落,谁也不愿选择与之交友、交易、合作。等于让其以“高额利息”方式透支自己的未来,达到让失信被执行人成为“过街老鼠”,无处可藏,以此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助推解决“执行难”,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规定》于2013年10月1日施行,在很长一段时期,该制度都将处于不断摸索和完善的阶段。笔者试从以下几个方面浅谈自己认为该制度在实践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一)纳入需审慎。由于该名单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包括了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等多方面内容,而互联网受众主体的广泛性、传播速度的快捷性,势必给名单上人员造成很大影响。因此,对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一定要依据程序,审慎核实,认真比对,避免出现将不该纳入的被执行人纳入或者公布信息错误等情况,给无辜人员造成名誉、财产上的损害,维护公民身份信息权益.

(二)更新要及时。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的活跃、交易的频繁,要求我们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时要及时、快速,避免“老赖”与我们打“时间战”,规避惩戒。同时,该制度并不主张将失信者“一棍子打死”,一旦其主动履行了相关的法律义务,法院应依法立即将其信息从“黑名单”中删除,避免给其日后的生活、运营带来不必要的困扰,高效倡导“守信者褒、失信者惩”的社会信用机制。

(三)方式可多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并可以以与社区、村组联系等其他方式,对本院及辖区法院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情况定期公布。此外,还可以将失信信息数据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进行“点对点”通报,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全面惩戒。

  法院建立“老赖黑名单”制度,说明了信用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将越来越重要,信用成为了每个公民和经济主体在社会活动中所必需的“通行证件”。而逐步建立的“守信者赢,失信者亏”的评价体系,将使失信被执行人“寸步难行”,由此迫使其自动履行判决,这就是“老赖黑名单”制度的主要价值所在。同时,它也随时提醒着每一个人必须时刻牢记守信、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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