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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个人信息应像私有财产一样“不可侵犯”

来源: 张家界在线  2013-10-22 18:39:25

  从9月开始,陆续有消费者投诉,宣称自己在航空公司的官网上订购了机票之后,收到了一条短信称其航班被取消,要求联系短信中所提供400开头的“客服号码”,结果在通话过程中提供了个人银行账户,蒙受了几百至数千 ...

  从9月开始,陆续有消费者投诉,宣称自己在航空公司的官网上订购了机票之后,收到了一条短信称其航班被取消,要求联系短信中所提供400开头的“客服号码”,结果在通话过程中提供了个人银行账户,蒙受了几百至数千元不等的损失。消费者在意识到遭遇诈骗短信后提出了共同的疑问:诈骗方是如何知道乘客姓名、航班班次、订单号甚至身份证号、护照号等详细信息的?对于这一问题,多家航空公司在强调公司本身不可能泄露信息外,都拒绝对乘客提供解释。(来源:2013年10月18日 中国广播网)

  我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时下屡见网络报道的公民私人信息被非法利用事件,已经成为侵犯我国公民个人私有财产的威胁,甚至已经造成伤害。

  究竟谁给不法分子提供了公民个人信息?当我们对这个“谁”表示关注时,好象抓住了问题关键。其实,不然。问题的关键应该是谁非法利用了公民信息。只有把后一个“谁”绳之以法,才能有效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不被利用,从而让不法分子侵犯个人财产有震慑和代价。

  承载公民个人信息的载体不是唯一的,而是多元化的。这些多元化载体使用个人信息大多是合法守法的,而且采取了保护措施。比如火车票实名制承载个人信息,已经采取加密措施,一般技术手段不能破解。还比如航空机票,相信也有严格的保密手段。作为公民本身,也能通过各种渠道散发个人信息。从这种意义上,个人信息被泄露是多途径的,甚至包括公民本人。正是如此,我们的私人信息被非法利用,首要依法打击的不是合法使用者的泄密行为,而是直接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的不法分子。

  在我国,网络已经成为个人财产流动的重要平台。各种私人信息在网络流程流动,出现泄露在黑客技术面前不是难事。加上在每个流程操作的可能疏忽,也为不法分子提供了窃取机会。当然,我们不能排除合法使用公民信息的企业或组织中的害群之马出卖信息。不过从概率上看,是网络的特殊性让公民个人信息的不被泄露面临巨大挑战。

  我们丢失了财物,还有拾金不昧者。个人信息被泄露和丢失财物一样,只要不被非法利用,也不会造成私人财产损失。当前,我国刑法对丢失财物的拾取者有“不当得利”规定,具有偿还的法定义务。作为非自己的个人信息被拾取,也应设置“不当知情”规定,有保护的神圣义务。对于非法利用其他个人信息实施违法行为时,应给予法律制裁。

  在我国有5.38亿名注册网民,加上没有注册的匿名网民,可以说互联网基本与现实生活全覆盖。对此,我国相关部门对非法利用个人信息实施不法行为,尤其是实施侵犯个人合法财产的行为进行立法并予以严厉打击,已经刻不容缓。

  我们期待,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能够得到信息时代的切实保护。实施这一保护的核心理念就是将公民个人信息与私有财产一样视为“不可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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